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失智老人的监护与财产处置问题日益凸显。很多人认为,既然自己是老人的监护人,就当然有权处置老人名下的房产,想卖就卖、想赠就赠。这种认知严重错误,监护人的财产处分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绝非拥有监护权就可以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重大财产。
《民法典》第 35 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一条款划定了监护人财产处分权的核心边界 —— 处分行为必须以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为唯一目的,除此之外的任何处分都属违法。
具体到处分房产这一重大财产行为,答案非常清晰:监护人不能随意直接处分失智老人的房产,只有在为维护老人利益的必要情形下,才能依法处置。
那么,什么才算 “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老人罹患重大疾病,需要巨额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而老人名下存款及其他资产不足以支付,卖房成为保障救治的必要手段;二是为改善老人居住养老条件,置换更适合养老的房屋;三是为支付老人长期照护、养老机构等必要开支,确有变现需求。
判断处分是否合法,还要考察必要性与比例原则。如果老人有足够存款、退休金支付相关费用,完全无需卖房,则监护人不得以 “治病养老” 为名擅自处置房产;能够通过其他小额财产解决的,就不应动用房产这一核心资产。
与之相对,以下情形均属违法处分:监护人将老人房产无偿赠与自己或近亲属、以明显低价出售给亲友、将卖房款项挪作己用、用老人房产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等。这些行为直接损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相关合同可被认定无效,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起诉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严重的还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实务中还需注意,处分失智老人房产前,通常需先向法院申请宣告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完成法定程序后,监护人才具备合法的代理身份。即便如此,办理不动产过户时,很多登记部门也会要求提供处分行为系为被监护人利益的相关证明材料。
律师提示,担任监护人意味着责任而非权利。处置失智老人重大财产务必慎之又慎,确保目的正当、方式合理、账目清晰,必要时征求其他近亲属意见或接受监督。监护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弱者,绝不能成为侵占老人财产的合法外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