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设立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后,一个现实问题随之而来:冷静期内双方尚未正式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仍存续,此时一方对外新增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偿还?这是很多协议离婚当事人的顾虑。
首先需要明确:离婚冷静期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从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到领取离婚证的三十天冷静期内,双方在法律上仍是夫妻关系。但婚姻关系存续只是判断债务性质的时间背景,绝非认定共同债务的充分条件。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标准,始终是《民法典》第 1064 条确立的 “共债共签” 规则,与是否处于冷静期没有直接关联。
具体而言,冷静期内的债务认定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有共同意思表示的,按共同债务处理。如果债务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另一方事后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追认,无论是否处于冷静期,均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共同偿还。
第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冷静期内若一方为支付子女学费、家庭水电费、日常等正常家庭开支而小额举债,即便只有一方签字,一般仍认定为共同债务。因为冷静期内家庭日常运转并未停止,必要开支仍属共同生活范畴。
第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原则上为个人债务。这是冷静期债务认定中最关键的一类。如果一方在冷静期内私自大额借款用于投资、还债、个人消费等,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债权人主张属于共同债务的,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举证不能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冷静期内的大额举债持审慎态度。因为冷静期本身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协商离婚的特殊阶段,双方往往已处于分居或矛盾激化状态,此时一方突然大额举债,用于共同生活的可能性较低。只要债权人无法证明款项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通常会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提示,进入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应尽量减少大额经济往来,及时告知各自债权人婚姻状况。若发现对方在此期间恶意大额举债,应注意留存双方分居、感情破裂的证据以及款项未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据,积极应诉抗辩。离婚冷静期是给婚姻的最后一次思考机会,而非转移财产、恶意举债的窗口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