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纠纷中,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始终是财产分割的核心争议点。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是婚后购买、登记在己方子女一人名下,就必然是个人财产;也有观点认为只要在婚内取得,就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两种认知都存在偏差,需要结合出资方式与意思表示综合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这一行为本身,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父母以行为表明“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因而该不动产属于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
需要特别指出,202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2款,仅原则规定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该条并未保留原《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关于“全资购买且登记于自己子女名下”的推定规则。但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仍沿袭该法理,认为:父母全额出资且将物权登记于己方子女名下,已充分显露赠与只指向自己子女的真实意思,符合《民法典》第1063条的要件,故认定为个人财产。这是实务中的主流裁判倾向,但并非绝对无争议。
为避免举证困难,必须构建完整证据链,最低限度应保存:父母银行账户向出卖人、开发商或子女账户的全额转账凭证;购房合同及购房款发票;产权登记证书显示仅登记该子女为所有权人。
若父母仅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则房屋权属不能直接认定为个人财产。即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屋增值,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产权方应向另一方给予折价补偿。
实操最优策略:由父母与子女签署一份书面《赠与协议》,明确载明“购房出资款及所购房屋仅赠与子女本人,与其配偶无关,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若条件允许,办理公证可进一步增强证明力,杜绝对方以“对赠与不知情、系对夫妻双方赠与”为由进行抗辩。
另外,若双方父母均共同出资购房,即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无其他约定的,实务中一般认定为按份共有,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享有房产份额,不可简单推定为夫妻共同共有。此点亦关乎家族间重大财产安排,不可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