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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婚后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作者: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6-07-24阅读量:

  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往往只关注房产、车辆、存款等显性资产,却忽略了住房公积金与养老保险金这类账户类财产。甚至有观点认为,公积金和养老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只能归个人所有,离婚时不能分割。这种认知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
  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25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均属于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法理依据在于:住房公积金与养老金本质上是工资收入的延伸,由个人缴存与单位缴存共同构成,属于婚内劳动所得的转化形式,理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一)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与单位所缴纳的全部公积金余额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并非提取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法院通常不直接判令分割公积金账户资金,而是以婚内账户余额净增额为基准,由持有账户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应份额的现金折价款。
  (二)养老保险金的分割,实务中需区分两种情形:双方已退休且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婚内期间实际领取或应当领取的养老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主张分割。
  若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条件,则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未来的养老金待遇。但可主张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0条明确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可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一部分虽不直接等同未来养老金,却构成了实际投入的共同财产,应予补偿。实务操作中,由于社保与公积金缴费明细逐年变动,个人往往难以准确核算婚内累计金额。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社保经办机构调取完整缴费记录,以婚姻登记日至离婚日为区间计算共同财产份额。
  在此提醒,离婚财产分割应全面核查各类资产,切勿遗漏公积金、养老金、企业年金等隐性财产。这类账户资金常年累积,数额往往不容小觑,属于夫妻共同打拼形成的家庭财富,离婚时理应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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