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房价摆在那里,一套房往往掏空两代人的积蓄。很多夫妻是这样组合的:一方在婚前付了首付、办了按揭,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两个人一起还月供,装修和家电也多半是共同出资。感情好的时候没人算这笔账,可一旦走到离婚这一步,登记在对方名下的一方就慌了:这套房是不是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我出的那些钱还能拿回来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明确,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一,先把首付和还贷拆成两笔账。首付部分如果是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的,原则上不因为结婚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房子本身一般也会判给登记方,剩下的贷款由登记方继续偿还。真正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婚后用共同收入偿还的那部分贷款,以及这部分还贷所对应的房屋增值。
其二,补偿金额不是简单地把还贷数额除以二。通常要以婚后共同还贷的本息总额为基数,结合房屋在离婚时的市场价值与购买时的价值来折算增值比例,再由登记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一半左右。举例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本息合计六十万元,房子从购买到离婚时价值翻了一倍,那么对应的共同财产权益就不止六十万元;反之,如果房价下跌,补偿数额也要相应下调。
其三,几种情形会改变上面这个结论。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提前把贷款全部还清,或者双方婚后对该房屋的权属作出过书面约定(比如约定为共同共有),处理方式就要按约定来;如果房产一开始就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直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外,如果首付款中有一部分实际是双方父母出资,或者存在借名、代持的安排,权属判断会复杂很多。
实操层面,主张补偿的一方应尽量把证据固定下来,包括首付款的资金来源凭证、贷款合同、婚后还贷的银行流水、装修与家电的支出记录,以及能够反映房屋现值的评估意见,不要在庭上只说“我出过钱”却拿不出具体金额。唐云虹律师系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团主任律师,执业十年、承办婚姻家事案件逾五百宗,在深圳处理涉及婚前房产、共同还贷补偿的案件时,通常会先梳理“出资、登记、还贷”三条时间线,再确定诉讼请求的金额与计算口径。
综上,婚前一方付首付、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离婚时一般判给登记方,但婚后共同还贷的本息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应当向另一方补偿。补偿数额需要结合还贷金额、房屋增值和双方约定综合计算,建议尽早梳理出资与还贷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