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和一笔存款,同时也留下一张几十万元的借条。子女一边要办继承,一边被债权人找上门,担心是不是要把自己的钱也搭进去还债;也有人干脆不去办继承,以为不办就没责任。那么,继承人到底要不要用自己的财产替被继承人还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限定继承。
其一,责任范围以遗产为限,超出部分不强制。如果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价值八十万元,欠债一百万元,继承人只需要在八十万元的范围内清偿,多出的二十万元并没有法定义务偿还——当然,自愿偿还法律并不禁止。这是“父债子还”这一传统观念在法律上最重要的修正。
其二,放弃继承有时间与形式要求,不能既想留遗产又不想担债务。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如果子女已经实际占有、使用、出租或者处分了遗产,或者已经口头表示接受,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接受继承,此后再主张放弃将难以获得支持。放弃继承后,对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也同时丧失了对遗产的权利。
其三,多种继承方式并存时,清偿有先后顺序。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先由法定继承人以其所得遗产清偿;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此外,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税款和债务。所以在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受遗赠人能否拿到遗产,取决于清偿之后的剩余情况。
实务中提示三点。第一,先全面梳理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债务:房产权属情况、银行存款、股权、对外借款、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弄清净资产再决定是否接受继承,避免接受之后才发现是负资产。第二,注意区分被继承人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由生存配偶承担,不计入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范围,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被混为一谈。第三,涉及房产继承过户与债务清偿同步进行的,往往需要先与债权人协商或者在诉讼中一次性处理,单独办理过户有时会被阻却。唐云虹律师在办理继承类家事案件时,执业十年、承办婚姻家事案件逾五百宗,通常会先评估遗产与债务的净额,再给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或者部分接受的方案建议。
综上,继承债务适用限定继承规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超出部分没有强制偿还义务;放弃继承则可以不承担债务责任,但放弃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接受继承之前先算清遗产与债务的差额,是最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