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病住院期间,同住的小儿子持老人的银行卡陆续取现转账数十万元,老人去世后,其他子女要求平分这笔钱,小儿子称钱是老人自愿给的、已经花完。司法裁判标准明确:老人在世时自愿处分的存款受法律保护,他人无权干涉;但老人去世后私自支取的款项属于遗产,私自支取的继承人应向其他继承人返还相应份额。
时间节点是定性的分水岭。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老人在世期间,存款归老人个人所有,其有权自由处分,无论是赠与某个子女、支付医疗费用还是日常消费,只要出于真实自愿,其他子女无权主张返还,事后也不能以少分遗产为由追究。判断是否自愿的关键证据包括老人当时的精神状态、取款时的在场情况、密码交付的背景。
老人去世后的存款性质彻底改变,成为全体继承人的共有遗产。此时任何继承人无权单方支取、转移,私自取现、转账、消费的行为,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共有财产权。即便持有银行卡与密码,也不产生支取的合法性,密码只是技术凭证而非处分授权。其他继承人可以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要求私自支取者返还相应份额,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侵占,需承担刑事责任风险。
司法实践对两项争议焦点的处理:其一,老人临终前的取款,主张赠与的继承人须举证赠与合意,仅有取款记录而无老人明确赠与意思的证据,如无障碍沟通下老人的书面确认、见证人在场证明,法院多认定为代为保管,纳入遗产分割。其二,取款用于老人医疗、丧葬、护理等合理支出的,凭票据从遗产中扣除,不视为侵占,结余部分仍须分割。其他继承人应及时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锁定支取时间与老人死亡时间的先后关系,收集老人病历、精神状态证明佐证处分能力;发现转移的,可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情节严重的私取行为还可能触及刑事红线。继承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转移、隐匿、侵占其他继承人应继遗产,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可能构成侵占罪,其他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责任,这一追责路径对拒不返还的私取者具有很强的震慑作用。实践中多数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即可解决,法院判决返还后仍拒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冻结划扣其名下财产,必要时将拒不执行的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处理。老人生前自愿处分受保护,去世后私取存款须返还;以死亡时点划界,凭证据说话,其他继承人依法可以追回属于自己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