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社保部门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以及单位给的困难补助,子女间常为分配发生争执,有人坚持按遗产均分,有人主张照顾共同生活的子女。司法裁判标准明确: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发放于死者死亡之后,不属于遗 产,不能立遗嘱处分,分配时在近亲属间参照遗产处理并适当照顾生活困难、尽义务较多的一方。
遗产的法律边界是判断的前提。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时间节点锁定在死亡之时。抚恤金是死者死亡后,国家或单位发给死者近亲属的抚慰性款项,丧葬补助金是对丧葬费用的补偿,二者均在死亡后产生,受益人是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不符合遗产的时间与权属特征,不属于遗产。
不属于遗产带来三项直接后果:死者生前不能以遗嘱处分抚恤金,遗嘱写明抚恤金归某个子女的,该处分无效;抚恤金不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债权人也无权主张;分配纠纷不能套用遗嘱继承规则,而按近亲属间的共有财产规则处理。可以参与分配的主体,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具体范围参照发放政策确定,一般均需在第一顺位近亲属之内。
分配原则参照遗产但更为灵活:首先扣除实际支出的丧葬费用,结余部分由近亲属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法院综合考量各近亲属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困难程度、对死者生前照料贡献酌情分配。与老人共同生活多年、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适当多分,有固定收入、平时疏于照料的适当少分,并非机械均分。主张分配的一方应准备亲属关系证明、丧葬费用票据、共同生活及照料老人的证据;单位发放的补充抚恤、慰问金,按单位政策与上述原则类推处理。
各类款项的性质与标准各有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遗属的抚恤金分别执行不同的政策,前者往往包含一次性抚恤金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后者执行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办法;商业保险的身故理赔金,指定了受益人的支付受益人,未指定的按遗产处理。分配争议中,应先逐项甄别款项性质,再分别适用不同的分配规则,避免把抚恤金、补助金、保险金混为一谈,笼统主张按遗产均分往往难以成立。抚恤金与丧葬补助金不是遗产,不能遗嘱处分,在近亲属间参照遗产酌情分配;先扣丧葬支出,再综合生活困难与照料贡献分摊,才能公平化解此类家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