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晚年丧子,去世后留下房产存款,其余子女认为哥哥已逝、份额理应由在世兄弟姐妹平分,孙子则主张替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司法裁判标准明确: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孙子女代位继承的份额以父亲有权继承的份额为限,不能被其他叔伯姑舅剥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孙子女代位继承,本质是继承权的代位传递,保护先亡子女这一支血脉的财产利益,防止其继承期待因早逝而落空。
代位继承的适用要件有三:被代位人即老人的儿子先于老人死亡;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若儿子生前因虐待遗弃老人被法院确认丧失继承权,孙子同样无权代位;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包括孙子女、曾孙子女,不限于婚生,非婚生孙子女同样享有代位权。需要注意,儿子死于老人之后但遗产分割之前的,适用的是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二者时点不同、规则不同,切勿混淆。
份额计算以父亲应得的份额为限。老人有二子一女,长子先于老人去世,长子留有一子;老人去世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次子、女儿及代位的长子之子,长孙代位取得长子应得的 三分之一,次子、女儿各得三分之一。若长子留有二子,则二孙合共分得该三分之一,内部均分。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老人立有合法遗嘱将财产指定他人所有的,遗嘱优先,孙子无权以代位继承对抗。
孙子女主张代位继承时,应准备父亲的死亡证明、与父亲的亲子关系证明、父亲与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继承人否认代位权的,可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法院依上述规则直接判定份额。
代位继承之外,还有一项相邻制度值得一并了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不因其再婚而丧失资格。老人晚年丧子后,若儿媳或女婿长期悉心照料,其继承地位依法独立,与孙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并行不悖。家庭协商分配遗产时,将这两类主体的权利纳入通盘考虑,才能避免遗漏当事人引发后续诉讼,让分配方案一次到位。代位继承制度保障血脉支系的财产传承,是继承法对每一支后代的平等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