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缔结前,为了使婚姻关系更加牢固、给对方以安全感,部分夫妻会签订所谓的“忠诚协议”。其中,“若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放弃全部财产”是典型条款。这类看似大义凛然的约定,一旦对簿公堂,其法律效力如何,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理解与适用中,给出了明确的倾向性意见。法院通常不支持依据此类协议直接判决“净身出户”。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首先,忠诚协议涉及的是道德义务,法律不宜过度介入感情领域。夫妻之间相互忠诚,是民法典规定的夫妻义务,但其属于倡导性规范,道德色彩浓厚。法律可以规制出轨行为衍生的损害赔偿等具体法律后果,但不宜将道德层面的要求通过协议直接转化为具有强制性的、惩罚性的财产后果。
其次,“净身出户”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而显失公平,或侵害一方的基本生存权利。完全剥夺一方所有的财产,可能使其在离婚后生活陷入困境,这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关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可请求适当帮助的规定精神相悖。法律保障的,是公平分割与基本人权,而非一种近乎倾家荡产的惩罚。
再者,若支持该类协议,在实践层面也存在操作困难。如一方出轨情节的“程度”如何量化?是全有还是全无?这会引发难以调和的举证和裁判难题。协议的高压约束,还可能导致在一些婚姻濒于破裂时,另一方采取极端手段收集证据,激化矛盾,反而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忠诚协议毫无作用。实践中,法院可能采取一种折中的处理方式。即,一方存在严重出轨等重大过错,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损害赔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同时,若一方出轨确实给另一方造成重大精神伤害,可以在此框架下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忠诚协议可以作为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违背忠实义务的有力证据,供法院在裁量财产分割时倾斜照顾无过错方。
因此,协议中直接约定“净身出户”极大概率不会得到司法判决的直接、全面支持,更可能作为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一个考量因素。如果希望保障自己的权益,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签订规范、合法、具有可操作性的夫妻财产约定,明确财产归属,而非依赖此类充满不确定性的“忠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