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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婚内一方患重病对方拒绝支付医疗费,如何要求婚内扶养?

作者: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6-08-05阅读量:

  “无论贫穷还是富有,疾病还是健康,都不离不弃。”这不仅是婚礼上的誓言,更是《民法典》中明文规定的法定义务。婚内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保护弱势配偶、维护家庭伦理的核心制度之一。当一方身患重病,急需救治,而掌握家庭财产的另一方却冷漠拒绝支付医疗费时,法律为患病方提供了明确的救济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该规定非常明确,扶养义务的履行不以感情状况为前提,即使夫妻关系不睦甚至分居,这一法定义务依然存续。这里的“扶养费”应作广义理解,包括保障基本生存的衣食住行费用,当然更应包括紧急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在具体操作路径上,通常有以下几个层面。第一,民事调解与诉讼并行。患病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扶养纠纷”。诉讼请求应明确要求对方支付已发生及将来一段时间的医疗费,并可同时主张要求对方支付日常扶养费。由于医疗救治具有紧迫性,在情况危急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对方预先支付部分急需的医疗费,而不必等到案件审理终结。
  第二,查明并保全对方财产是关键。对方拒绝支付,往往是因为其掌握着主要的家庭存款或可变现的资产。在起诉时,应尽可能向法院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如工资账户、房产、车辆、股票等,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实践中,一些患病配偶因不了解家庭财产状况而陷入被动。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对方的银行流水及名下财产信息,以确定其具备支付能力。
  第三,婚内财产分割可作为备选或并行方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条规定赋予了患病方在婚内直接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以自救的权利,打破了以往“不离婚不分产”的僵局。这条路径的优点在于,可以直接从分割的财产中获取医疗资金,效率更高。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量扶养义务人的经济能力、患病方治疗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双方过往的收入水平等因素,来确定一个合理的扶养费标准。如果对方确实没有支付能力,法院的判决可能也难以执行,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程序的启动没有意义,它可以固定权利,并在未来对方获得财产时继续追索。
  法律是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最坚实的铠甲。面对枕边人的绝情,拖延和忍让并非良策,果断寻求法律救济,是维护自身生存权与健康权最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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