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离婚案件中,孩子不仅是父母的牵挂,也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心头肉。当子女的婚姻破裂,孙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隔代亲情往往被人为隔断。伤心的祖父母能否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到探望孙子女的权利?
这一诉求,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存在较大争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作出了回应:“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该条文仅明确规定了父母的探望权,并未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的权利。从文义上看,主体是有限定的。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祖父母的探望权毫无希望。关键在于对法律的精神和适用场景的理解。在特定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隔代抚养”较为常见的社会背景下,法院会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审慎对待祖父母的探望请求。
什么情况下祖父母有可能获得探望支持?第一,存在“代位探望”的情形。如果享有探望权的父或母一方已经去世,那么其父母的探望权是否可以视为一种延伸?实践中,部分法院基于情理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考虑到孙子女与祖父母长期形成的深厚感情,曾判决支持祖父母有探望权,以弥补孩子失去父或母一方后的亲情缺失。这种判决的法理基础是,探望权设立的初衷在于维 系亲子感情、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祖父母的关爱可以发挥同等作用。
第二,有直接证据证明若拒绝探望,将对孙子女造成明显的心理伤害。例如,孩子长期由祖父母抚养,父母离婚后将其强行带走并断绝联系,孩子的心理状态急剧恶化。在心理专家评估和充分证据支持下,法院可能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需要,支持祖父母的探望请求,但这通常是一个严苛的标准。
需要明确的是,祖父母的这类诉讼,通常不能直接依据“探望权”提起,因为法条主体不包括他们。他们更多地是通过主张监护权、或作为父或母的辅助照料人,或是基于民法典总则关于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规定,从侧翼实现探望目的。
因此,我们通常建议,祖父母可以首先与直接抚养孙子女的原儿媳或原女婿进行友好协商,争取理解,达成非正式探望的共识。诉诸法律,耗时耗力且结果不确定。但若亲情纽带被人为残酷切断,法律也并非全无救济路径,只是门槛较高,需要专业的法律策略和充分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