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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家事律师:一方是中国香港居民,在深圳离婚要注意什么?

作者: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6-10-09阅读量:次


随着深港往来日益频繁,一方是中国香港居民、另一方是内地居民,或者在深圳共同生活多年、财产分布在两地的情况越来越多。真正走到离婚这一步时,很多人才发现:在深圳能不能立案、适用哪里的法律、中国香港的房产和账户怎么处理、内地判决在当地能不能用——每一个问题都不简单。那么,涉及中国香港居民的离婚,究竟该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只要一方在深圳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内地法院通常可以受理。至于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其一,先确定管辖与法律适用。在深圳起诉离婚,离婚本身(是否准予离婚、子女抚养)适用内地法律即法院地法律;财产分割则要看双方有没有书面选择适用法律,没有选择时一般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在深圳,适用内地法律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双方均是中国香港居民且共同经常居所地在中国香港,则可能适用当地法律,结果会有明显差别。
其二,跨境财产要分开看。内地法院一般只处理位于内地的财产;位于中国香港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一般原则,通常需要在当地另行处理。因此在深圳起诉时,可以主张分割内地的房产、存款、股权,而中国香港的物业与账户资产往往需要单独安排。这也是跨境离婚案件中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以为在内地拿到判决就一揽子解决,实际上两地程序常常需要衔接推进。
其三,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内地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已经建立了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机制,符合条件的离婚判决及其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内容,可以依法申请认可和执行。但申请有明确的材料要求和程序条件,文书是否生效、是否属于缺席判决、是否违背公共秩序等都可能影响结果,因此诉讼阶段就应当按将来需要认可的标准准备材料。
实务中还要提示三点。第一,中国香港的结婚证书、身份证明等文件需要经过规定的公证转递程序,才能在深圳的诉讼中使用,材料准备周期较长,建议提前启动。第二,跨境送达和域外证据取证的程序更为繁琐,案件周期通常比普通离婚案件更长。第三,两地财产信息难以互相调取,谁掌握线索谁就占据主动,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由律师协助梳理。唐云虹律师在办理婚姻家事案件时,长期关注深港两地往来的家事纠纷,熟悉深圳本地的裁判口径与操作流程。
综上,涉及中国香港居民的离婚,核心是三件事:在深圳能不能起诉、适用哪里的法律、两地财产与判决如何衔接。管辖和法律适用是起点,跨境财产往往需要两地分别处理,判决认可与执行要提前规划。涉及两地财产的当事人,宜尽早委托熟悉跨境家事业务的婚姻家事律师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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