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市更新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原村民遗留的小产权房在未完成继承前就遇征收拆迁,补偿权益能否作为遗产分割,常常成为各继承人争议的焦点。老吴2024年去世,遗留龙岗某村一套小产权房未完成继承,2025年该村启动城市更新,征收部门按登记人吴老太(老吴母亲)签订了补偿协议,老吴的三个子女与吴老太就补偿权益分配产生严重分歧。那么小产权房安置补偿权益到底能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安置补偿权益本质上是被征收人对征收部门享有的债权,即要求征收部门支付补偿款、安置房屋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第1124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财产和财产性权益,安置补偿权益作为财产性权益的一种,理应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但在具体处理上,需要区分不同情形。第一种情形,被继承人死亡时征收补偿协议已经签订。这种情形下,补偿权益已经转化为具体的款项或者安置房屋,属于明确的遗产,继承人可以按份额分配补偿款或者安置房屋。
第二种情形,被继承人死亡后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这种情形下,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可以基于继承取得被征收人的主体资格,由继承人作为新的被征收人参与征收补偿谈判。本案中吴老太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补偿协议,导致补偿权益直接归属于吴老太个人,但因被继承人老吴遗留的小产权房产权份额已被继承,吴老太只能就自己名下份额主张补偿,老吴生前份额应当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分割。
第三种情形,征收补偿权益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如征收项目仍在谈判、方案尚未明确时,继承人可以先就继承份额达成协议,待补偿方案确定后按协议分配权益。本案中老吴遗留的小产权房属其与吴老太共同所有,老吴生前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老吴去世后至征收期间发生的孳息、补偿等收益,原则上仍按继承份额由各继承人共同享有。
深圳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通常按以下思路处理。首先确认被继承人享有的房屋份额或补偿权益份额,再确认各继承人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应得的份额,最后根据各方对房屋的出资情况、扶养情况适当调整。如吴老太主张小产权房全部归其个人所有,需要提供出资凭证证明建房资金全部来自其本人,否则其仅拥有自己名下份额,老吴名下份额仍需作为遗产分割。
对当事人而言,关键证据包括:
第一,被继承人死亡时对房屋享有份额的证明,包括建房出资凭证、家庭共有协议等;
第二,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包括户口簿、出生证明、亲子鉴定等;
第三,对房屋出资或翻建的贡献证据,包括出资凭证、贷款合同、还款流水等;
第四,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款支付凭证等。
律师建议,遇到类似案件时,继承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与征收部门书面沟通,明确被继承人份额及继承人的权利,避免补偿权益被登记人独占。本所代理的多起类似案件中,律师通过介入征收补偿谈判,配合提起继承诉讼,最终帮助继承人按继承份额获取了相应补偿权益。
综上,小产权房安置补偿权益作为财产性权益的一种,原则上可以作为遗产分割。在征收补偿协议未签订时,继承人可以基于继承取得被征收人主体资格;在补偿协议已签订且登记人独占补偿时,其他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诉讼请求按份额分配。建议涉及此类纠纷的当事人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