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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一方婚内出轨并赠与第三者房产,原配能否全额追回?

作者: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6-08-18阅读量:

  婚内出轨不仅是对夫妻感情的背叛,往往还伴随着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实践中,一方将本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形时有发生。对于原配方而言,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这套房子,我能不能一分不少地要回来?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厘清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婚内出轨并基于此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显然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擅自将房产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
  在法律后果上,原配方主张追回房产,通常存在两种路径。第一种路径是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由于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第三者取得房产便丧失了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返还的范围,理论上应当是房产的全部,而非一半。因为共同财产在分割之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其中任何一部分。
  第二种路径是在离婚诉讼中,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主张擅自处分方存在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其少分或不分财产。这种路径是在夫妻内部进行财产调整,并不直接追及第三者。
  然而,实践中能否“全额追回”,还需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房产是否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如果房产尚未过户,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或主张赠与无效,阻却物权的转移。但如果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则需要通过诉讼撤销该登记行为,要求返还房屋所有权。第二,第三者的抗辩。在某些情况下,第三者可能主张其对赠与人的婚姻状况不知情,自己属于善意取得。但房产作为重大财产,交易相对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单纯以“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获得法院采信的难度较大。第三,如果赠与的房产中确实包含赠与人的个人财产份额,例如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购买,那么从理论上讲,该部分份额是否也当然无效,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个人财产部分仍属有效赠与,但也有观点认为,在婚外情背景下,整个赠与行为因背俗而一体无效。
  总体而言,原配方在律师协助下,通过举证证明婚外情关系与赠与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主张全额追回房产,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和较高的胜诉可能性,但个案结果仍需结合证据情况及法官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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