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子女往往随一方共同生活。实践中,直接抚养的一方出于各种原因,常常阻挠、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被侵害探望权的一方,往往陷入漫长的诉讼等待中,亲子关系在此期间遭受严重损害。那么,除了打官司,有没有更快速的救济途径?
答案是肯定的。202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及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涉及了人格权侵害禁令或行为保全制度在探望权纠纷中的适用。虽然相关规定尚在完善过程中,但司法实践已经逐步认可,在探望权受到紧迫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权利人可以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对方实施妨碍探望的行为,或裁定暂时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探望权纠纷恰恰符合这一特征。一方持续阻挠探望,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亲权,更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且这种损害具有持续性、紧迫性。
申请行为保全,具有几个显著优势。第一是效率性。相较于动辄数月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这能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稳定亲子关系。第二是威慑性。法院的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被申请人若违反,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能有效促使其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
在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以下事实:一是双方之间存在探望权法律关系,通常需要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若是诉讼期间,则提供立案通知书;二是对方存在阻挠、妨碍探望的具体行为,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三是该行为正在持续或即将发生,使得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保全仅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最终探望权如何行使,仍需通过实体诉讼来确定。但在诉讼结果出来之前,这一制度为焦急的父亲或母亲提供了一条守护亲情的法律通道,其价值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