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于对子女的疼爱,生前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情况非常普遍。然而,当子女受赠后却“躺平”啃老,不仅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虐待、遗弃父母时,悲愤交加的父母能否撤销这份含辛茹苦的赠与,收回房产?答案是有可能的,但需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是《民法典》赋予赠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将子女“啃老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对号入座,正好落入第二种法定撤销情形。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当子女作为受赠人,有能力赡养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构成“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时,父母作为赠与人,就获得了法定的撤销权。
但在司法实践中,成功行使这项权利并非易事,有几个关键点必须把握。
第一,除斥期间的规定极为严格。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是一项不能延长、中止的除斥期间。一旦超过一年,撤销权永久消灭。因此,父母发现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必须果断在一年内采取法律行动。
第二,证明“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门槛。法定撤销的“不履行”,不是指偶尔照顾不周或态度不好,而是指受赠人具有完全的赡养能力,但以消极行为或明确表示拒绝承担赡养义务,造成赠与人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等严重后果。对于长期“躺平”、生活来源完全依赖父母,却不肯付出任何照料义务,导致年迈父母陷入生活困顿的,通常会构成。
第三,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一旦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的,赠与人无需再办理。已经办理产权过户至子女名下的,撤销权判决生效后,子女即丧失取得房产的法律依据,负有返还房产的义务。父母可凭生效判决书,申请将房产重新登记回自己名下。
这一制度,是为维护赠与人权益和公序良俗设立的最后防线。在赠与房产之初,父母完全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明确附加条件,如“受赠人须对我履行终身赡养义务,若违反,我有权撤销此赠与并收回房屋”,届时一旦起诉,证据清晰,权利易行。既全了亲情的体面,也为自己的晚年留下了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