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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同居期间双方共同饲养的宠物,分手后“抚养权”归谁?

作者: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6-08-11阅读量:

  现代社会,宠物对于很多人而言,早已不是普通的“财产”,而是如同家人一般的陪伴与情感寄托。当同居情侣分手或夫妻离婚时,围绕宠物的归属问题,已逐渐成为一个新型且带有强烈情感色彩的法律争议。法律尚未将宠物规定为具有人格权的“主体”,但在财产分割的框架内,如何处理这种特殊的“活体财产”?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宠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财产,具体而言,属于特殊的“物”。因此,对宠物的分割,原则上参照财产分割的规则。但宠物与一般的物有着本质区别,它有生命、有情感,不能简单地进行物理分割或折价拍卖。因此,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时,法官通常会结合法理与情理,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来确定宠物的“归属”。
  首要的考量因素,是宠物的购买与日常供养来源。谁最初购买了宠物?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谁承担了疫苗、狗粮、猫粮、医疗等日常开销?这些类似于判断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原则,是最基础、最直接的依据。如果购买凭证、付款记录能够清晰证明是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日常支出也由其独立承担,那么该方获得宠物的可能性更大。
  其次,宠物的实际照料与感情亲密程度。法律会倾向于将宠物判给与其有更深厚感情羁绊、并且具备更好饲养条件的一方。谁每天遛狗、喂猫、带宠物就医?宠物更依赖谁?这部分可以通过日常的照片、视频、购买宠物用品的记录、与兽医的联络记录等来证明。这与“财产登记”无关,而更接近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类推适用,是目前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权衡方向。
  再者,双方的协商一致与调解结果。因法律无明文规定,此类纠纷调解解决的社会效果往往远好于判决。法官会引导双方就宠物的归属、探视安排达成协议。例如,可以约定一方拥有宠物,另一方享有定期探望的权利,或者双方轮流抚养。这种“亲子模式”的方案在情感上更容易被接受,但需要双方有较高的配合度。
  目前,国内已有法院作出过此类判例,通常支持将宠物判归具有更深情感联系的一方,同时以折价补偿方式平衡财产关系,或者明确探望权。但总体尚属于新型案件,裁判规则仍在形成中。
  鉴于法律的滞后性,我们通常建议,在同居或婚姻关系开始之初,就将宠物的相关安排通过书面协议进行明确。这不仅包括归属,也可约定万一关系破裂时的探望、费用承担等细节。这份协议的效力将远高于事后任何一方的主张,是对“毛孩子”最负责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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