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夫妻婚后采用AA制生活模式,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日常开支平均分担,普遍认为债务也可相互独立、互不牵连,但在法律层面,夫妻AA制并不能完全豁免共同债务责任,债务是否需要共同承担,需结合协议形式、债务用途及债权人知情状态综合判定,并非简单各自承担。
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该协议对内具备法律效力,可明确双方财产及债务分担方式。但该财产约定存在对外限制,仅在债权人明确知晓约定内容时,方可对抗第三人;若债权人不知情,内部AA制约定不能约束债权人,债务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认定标准。一是共同意思之债,双方共同签字、事后追认的债务,无论是否实行AA制,均属共同债务;二是家事日常之债,一方为家庭衣食住行、医疗教育所负合理范围内债务,依法推定为共同债务;三是大额用途之债,单方大额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同样属于共同债务。
需要注意,口头AA制约定证明力薄弱,法院一般不予采信,即便存在书面协议,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产生的法定债务,仍需双方共同承担,无法通过内部约定免除,若单方举债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未用于共同生活,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夫妻AA制仅对内划分权责,不能绝对隔离对外债务。建议实行AA制的夫妻务必签订书面财产协议,留存相关凭证;在个人举债时主动告知债权人财产约定,避免单方借款混用于家庭开支,防范无端“被负债”风险,平衡夫妻权益与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