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2-08-08閱讀量:次
隨着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民衆的法律意識、法律涵養也在不斷地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懂得尋求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中最常見的就是通過公證確認一些常見的法律效力,但這也產生了一些法律問題。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就早前上海法院審結的一起關於公證遺囑與公證贈與效率的問題,做如下分析。

案情簡介:
老人有一套房子,先與孫子簽訂了贈與合同,約定將案涉房屋贈與孫子,並對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
一年後,老人起訴要求撤銷上述贈與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同年,老人立下遺囑,載明去世後案涉房屋由自己的三個兒子共同繼承。
老人去世後,三個兒子與孫子因房屋歸屬發生了糾紛。
孫子向上海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案涉房屋產權爲自己所有。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裁判後認爲,老人與孫子之間的贈與合同經過公證,在無證據證明受贈人有法定撤銷的情形下,該贈與合同不可撤銷。
雖然案涉房屋並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但贈與合同系諾成性合同,不以辦理過戶手續爲生效要件,該合同合法有效,老人應當履行該合同義務。
雖然老人曾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但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公證遺囑並不能對抗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故孫子可依據贈與合同取得案涉房屋的產權。
道華評析:
一、爲何在該案中不動產的歸屬不以辦理過戶登記爲要件?
首先要明白一點,贈與合同是否生效與被贈與的財產所有權是否轉移爲兩個不同的概念。
《民法典》中將一般的贈與合同(不區分書面贈與和口頭贈與,但不包括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原則上規定爲實踐合同;而將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爲諾成合同。
本案中,贈與爲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述,合同本身合法有效。
《民法典》215條又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所以,未辦理過戶登記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
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在履行之前可以任意撤銷嗎?
不可以。雖然《民法典》規定了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爲了維護合同的威嚴,要求贈與合同雙方審慎訂立、誠信履行,法律對撤銷贈與限制了一定條件。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通常來說經過了贈與人的慎重考慮,如果能夠任意撤銷,不利於維護合同的嚴肅性,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三、什麼法定情形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或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六百六十六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法律之所以賦予贈與人在上述情況下可以行使撤銷權或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實際上是對任意撤銷權的補充和完善,以此平衡贈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當未出現上述法定事由時,公證遺囑不能撤銷。
因此,本案中,在後的公證遺囑不能對抗在前的公證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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