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2-05-02閱讀量:次

導語:北京男子去世留下房產一套,舅舅代還部分房貸後卻無法繼承該房產。法院判決民政局爲遺產管理人?這其中存在着哪些法律知識,道華律師爲您解析。

案 情 概 述
38歲的北京男子楊某去世,留下了一套沒有還完貸款的商品房。楊某父母雙亡,未婚無子女,沒有外祖父、外祖父母,也沒有兄弟姐妹,更未曾留下遺囑。這意味着,從法律角度上,楊某沒有繼承人。
根據《北京日報》報道,楊某於2014年底花費115萬元購買該房屋,並於2015年3月申請了80萬元的公積金貸款,貸款由北京銀行芍藥居支行提供,北京市住貸擔保中心提供連帶保證擔保。
楊某於2016年去世,因無父無母、無其他直屬親戚,楊某舅舅以爲自己可以作爲楊某的遺產繼承人,便償還了一部分貸款。爾後,因北京市住貸擔保中心爲楊某的債權人,故舅舅找到該中心,希望把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
並且,自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2日,該房屋連續10期貸款未能及時償還。於是北京住貸擔保中心履行擔保義務,償還了剩餘的本金、利息和罰息。2019年11月22日北京住貸擔保中心代償人民幣七萬六千餘錢,至此該商品房貸款已經全部清償。
隨後,北京住貸擔保中心向豐臺法院申請豐臺區民政局成爲楊某的遺產管理人。
4月28日,法院判決豐臺區民政局爲楊某的遺產管理人。
該事經報道後,引發熱議,其中遺產管理人制度再次引起廣泛關注。
什麼是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是2021年1月起施行的《民法典》中新增的制度,突出了管理財產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遺產繼承糾紛中發生的問題。
通過遺產管理人對被繼承的遺產進行管理、分配和民事責任相關問題,使繼承過程中能確保遺產的妥善管理、合理分配、債務償還,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和債權人的利益。
上述案例中,楊某的舅舅爲何無法繼承房屋?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我國的遺產繼承分爲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被繼承人去世後,若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則根據遺囑分配遺產,若沒有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
法定繼承的順序分爲第一繼承順序和第二繼承順序,其中父母、配偶及子女均屬於第一順序,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則被列爲第二順序,當被繼承人不存在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時,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財產。當被繼承人的財產無人繼承時,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被繼承人生前爲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歸其所在的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上述案例中,楊某生前並未訂立遺囑,只能按照法定繼承。而舅舅不屬於法定繼承人,因此舅舅無法繼承楊某的財產。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中有提及一個“酌情分得遺產權”,即對繼承人之外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人,或繼承人以外對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適當分得被繼承人遺產。也就是說若楊某舅舅可以證明其對楊某存在撫養恩情,那麼他可以適當分得遺產。
如果反過來,外甥可以繼承舅舅的遺產嗎?
答案是可以的。《民法典》1128條第二款增加了代位繼承製度,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根據該法條,侄子女、外甥子女代位繼承,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去世的子女也沒有晚輩代位繼承;二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去世;三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未喪失繼承權。
從“遺囑執行人“到“遺產管理人”
遺囑管理人是《民法典》新增的概念,此前,根據《繼承法》(已被廢止)第十六條存在遺囑執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5條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爲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假設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前,某人爲遺囑執行人,那麼被繼承人去世後,這個遺囑執行人就變成了遺產管理人。當然也存在遺囑中沒有指定執行人、不存在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形。
上述案例中,楊某的情況便屬於“沒有繼承人,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情形。”
民政部門成爲遺產管理人後,將會如何處理該房屋?
最受大家關注的問題應該就是豐臺區民政局成爲楊某的遺產管理人後,會如何處置楊某的房產呢?這裏就涉及到遺產管理人如何管理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爲。
那麼在上述案例中,民政局接手的是未還完貸款的房子的話,應該會先幫助他償還債務。因北京住貸擔保中心已履行擔保義務將貸款償還完畢,那麼民政局作爲遺產管理人應當向該中心履行償還義務。且因楊某舅舅曾償還部分貸款,民政局也應將該部分貸款歸還舅舅。若上述債務處理完畢後還存在剩餘貸款,則歸爲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
同時,《民法典》還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責任和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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