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3-08-28閱讀量:次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爲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爲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案情簡介
李某和某房地產公司的老總張某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李某和張某自2005年起到其去世前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張某與前妻生有兩個兒子。後張某突然去世,張某的兩個兒子認爲李某沒有繼承權,起訴李某要求李某返還父親張某的遺產。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於同居關係一方當事人對對方遺產是否享有繼承權?
判決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不包括與被繼承人同居的人,因此,基於李某同張某自 2005年之後只具有同居關係,而不具有婚姻關係,故法院判決支持張某兩個兒子的訴訟請求,認定李某對張某遺產沒有繼承權,應當返還張某遺產。
道華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精神,自1994年2月1日起,即使李某和張某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並且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但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仍然不能認定爲存在婚姻關係,而應認定爲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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