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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華案例評析丨父債是否應當子償,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同時是否應當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3-08-18閱讀量:

案情簡介

張大哥與張二哥系兄弟關係。張某1系張大哥與妻子的婚生子。張大哥於2022年死亡,張某1是其法定繼承人。張某2系張二哥與前妻所生婚生子。張二哥於2019年死亡,張某2系其法定繼承人。2016年張二哥曾向張大哥借款15萬元,並於同日給張大哥出具欠條一份,該欠條未約定欠款利息及還款時間。張二哥死亡後登記在其名下的房產共有兩處,張某2系其法定繼承人。

張大哥死後,張某1向法院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張某2在繼承張二哥遺產範圍內償還自己15萬元及利息。張某2辯稱,自己是張二哥兒子,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父親所欠債務,其子無義務償還,且張某1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自借款之日起到訴訟之日相隔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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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一、張某2作爲債務人張二哥的法定繼承人是否應當償還被繼承人張二哥的15萬元債務。

二、張某1的訴訟請求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

判決結果

法院依法判決張某2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清償被繼承人張二哥所欠債務15萬元給張某1。

道華評析

本案中張二哥於2016年給張大哥出具了欠條,能夠證明張二哥向張大哥借款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屬於附和案件,對相應的法律關係應綜合審理。雖然沒有證據直接證明張二哥遺產兩處房產的實際價值,但根據張二哥兩處房產遺產的實際現狀及張某2在繼承張二哥遺產後所獲得的收益的具體情形,可以推定張二哥的遺產上述兩處房屋實際價值滿足15萬元,故張某2依法應當清償被繼承人張二哥所欠債務15萬元;

張某2辯稱張某1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自借款之日起到訴訟之日相隔六年。此間張某1未向張某2主張權利的抗辯主張並不成立。本案是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而不是民間借貸糾紛,兩者請求權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民間借貸糾紛請求權的基礎是基於合同關係產生的債權債務,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的請求權是基於遺產繼承糾紛所產生的法律關係,所以法院審理本案依法應當適用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訴訟時效。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應當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死亡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債務人張二哥與債權人張大哥沒有約定債務的履行期限,對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訴訟時效應當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不得超過二十年。張二哥於2019年死亡,張某1於2022年向法院提起訴訟,張某1系在法定訴訟時效內主張權利,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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