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3-08-28閱讀量: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第五百九十七條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案情簡介
張某之母死亡後,其遺產(房屋)未作分割,由張父繼續居住。2年以後,張父再婚,與其妻趙某仍在此共同生活。張某留學在外,聞知其父病逝的消息後回國,卻發現趙某已經將張父名下的房產轉讓給齊某。
爭議焦點
張某是否可以起訴趙某和齊某,追回原屬於其父母的房產?
道華評析
涉案房屋登記在張父的名下,本爲張某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張某之母死亡後,其配偶、子女均爲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但由於當時張某尚在校就讀,未婚,故沒有單獨的住房要求,亦沒有對屬於張某之母的遺產進行分割。後張某出國留學。張父死亡後,其再婚妻子趙某利用掌握在手的張父的名章和未交回公安機關的張父的身份證,將張父名下的房屋出售給齊某。依照我國《民法典》之規定,張父死亡後,其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其妻趙某和兒子張某。但涉案房屋並非全部爲張父的遺產,其中應該將張某之母死亡後由張父和張某繼承的遺產析出,即整個房屋的1/2 爲張某之母的遺產,另外1/2爲張父的財產。張母遺產中1/2的1/2 爲張父繼承,另外1/2 爲張某所有。張父死亡後,其遺產範圍是整個房屋的1/2加上其從張某之母的遺產中繼承的1/2。趙某雖然與張父結婚,但該房屋系張父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張父的夫妻個人財產,趙某並非共有人。在張父死亡後,其作爲張父的配偶有權作爲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張父遺產的1/2。趙某擅自處分張父名下的全部房屋,侵犯了張某的財產權和繼承權,張某無疑有權以趙某和齊某爲被告訴請追回自己從父母遺產中應繼承份額的房產。
至於張某是否能夠通過訴訟最終從齊某處追回房產,則取決於齊某在購買趙某所售張父名下房產時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善意取得,即其購房手續是否完備、合法;是否已經進行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是否支付了對價;是否不瞭解趙某售房時張父已經死亡,不可能出具委託手續,趙某亦沒有涉案房屋的全部產權。如果齊某屬於善意取得,則爲了保護交易安全,人民法院不會判決齊某向張某返還涉案房屋,張某獲得救濟的途徑只能是請求趙某返還其應繼承份額的房價款並要求趙某賠償其財產權受到侵害所遭受的損失。如果齊某不屬於善意取得或者所購房屋沒有進行產權變更登記,則張某的訴訟請求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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