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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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爲子女購房,若不能就出資爲借貸提供充分證據時,一般認定爲對子女的贈與

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2-08-02閱讀量:

婚姻是一個人一生的一件大事,也是許多父母對子女的一個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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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父母會出資爲子女購房,而當婚姻破裂時,父母一方會主張購房款爲借款要求返還,而子女的配偶一方則主張爲贈與。

部分法院在審理中會以父母沒有義務爲子女購房爲由,認爲不存在贈與的意思表示,將該筆款項認定爲沒有明確還款期限的借款,夫妻雙方需要共同歸還。

那出現這種情況應當如何認定呢?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爲您做如下分析。

在生活中,因爲父母子女之間密切的人身財產關係,父母在出資時很少會留下證據證明自己出資。法院審判時主要的證據多爲當事人的陳述,所以應當着重以下幾點:

(1)尊重父母真實的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一般發生在出資的當時或出資後不久,如果父母與子女之間約定爲贈與或父母明確表示爲贈與應當認定爲贈與關係。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父母有關借貸關係的舉證不充分,通常會被認定爲贈與。

這是因爲,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通常會立字爲據,要求借貸人出具借條。而在贈與關係中,不存在事後返還的問題,不會留存相關證據。所以借貸關係比贈與關係更容易保留證據。

並且,父母跟子女之間密切的人身關係決定了父母出資爲贈與的可能性高於借貸。在中國,子女無力承擔購房費用時,父母往往會自願出資爲子女購買房屋,爲了子女成家立業改善生活。所以在實踐中,將父母出資認定爲贈與也與我們的生活經驗一致。

所以,如果父母不能就主張的借貸關係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一般情況下會認定該出資爲對子女的贈與。

相關法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的理解與適用》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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