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2-10-22閱讀量:次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夫妻共同房屋出售給他人,售出後又反悔遲遲不配合買家過戶。買家將夫妻二人列爲共同被告,要求返還購房款並支付違約金。不知情的妻子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呢?

基本案情
李某和黃某是一對夫妻,李某在黃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張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約定,張某購買李某和黃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位於當地某小區的房屋一套,總價值爲52.5萬元。合同簽訂後,張某先支付了首期款項37.5萬元,讓李某夫婦歸還欠銀行的房貸,待雙方辦理過戶登記後張某再一次性向李某支付尾款15萬元。若李某違約,則需退回37.5萬元,並支付合同總金額的30%作爲違約金。
合同簽訂當日,張某向李某支付了首期款項,但李某未能依約到銀行歸還房貸,也並未履行約定義務。
於是張某將李某和黃某夫妻二人一併訴至法院,訴訟請求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被告退回首期款項37.5萬元及支付違約金15.75萬元。
經查,該房屋登記在李某和黃某名下,爲夫妻共同所有。庭審時,各方確認黃某並未在案涉合同上簽名捺印,甲方處僅有李某一個人的簽名。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案涉合同爲李某和張某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該合同對二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但案涉房屋系李某與黃某夫妻共同所有,黃某並未在案涉合同上簽名捺印亦不予以追認,故李某出售該房屋的行爲屬於無權處分。且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告並未提交證據證實黃某知情並收到或使用了其支付的購房首期款項,因此該合同對黃某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解除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簽訂的案涉合同,李某償還原告張某購房首期款項37.5萬元及違約金15.75萬元。
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道華評析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是家庭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房地產市場上一個比較常見的買賣標的。
買受人在進行房屋買賣時應當注意審查房屋的權屬情況。一旦發生爭議,會讓買受人遭受損失,也會影響正常的房地產交易秩序。
上述案件中,李某在黃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共有房屋出售,在民法上屬於無權處分,但因買房不知其是無權處分且有理由相信李某有權處分房屋並支付了合理對價,屬於善意第三人。因此法院判決案涉合同有效,應當由丈夫李某獨自向賣方承擔責任。
本案的處理結果既保護了善意第三人張某的合同權益,又有效規避了夫妻共同房屋的交易風險問題。
所以,在購買房屋時,若發現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要要求買房夫妻雙方同到場簽名並出示結婚證;若其中一方實在無法到達現場的,也應當出具合法有效的書面授權手續。
值得一提的是,類似本案情形,若購房者爲善意第三人且已經辦理不動產登記,那麼購房者可以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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