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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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失蹤多年,女方及女方父母扶養孩子,要求分割財產,看南山法院如何判。

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1-02-22閱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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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男方2007年離家後至今下落不明,於2016年被宣告失蹤。在婚姻存續期間內,雙方購買了4套房產,後男方失蹤,女方獨自扶養婚生子,生活壓力極大,幸有女方母親支持,多次以養老金及房屋拆遷款接濟並幫助帶孩子,現母親年歲已大,無力繼續幫助照顧孩子。無奈女方只得起訴至南山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係,並訴請將婚內4套房產中位於深圳的2套房產判決歸女方,以方便照顧孩子並供女方母親養老。

審理過程

法院認爲,自被告2007年失蹤至今十年有餘,原告與兒子一直在深圳生活,雖然有原告母親在旁協助,但在深圳這樣一個生活節奏快、經濟壓力大的城市,一個獨身女人獨自帶着孩子生活,兼顧工作與家庭,是極其不容易的,需要付出的精力、承擔的壓力、以及丈夫失蹤的陰影帶來的心理上的困擾,都是無法想象的,在種種壓力之下,還要肩負起培養孩子成才的重任,給予孩子良好的生活條件及學習條件,這期間承受的壓力可想而知。另一方面,原告父母也給予了極大支持,其母親更是在身體不好的情況下來到深圳,幫助原告照顧家庭,原告父母的付出也是舉足輕重的。現原告爲了與婚生子在深圳的生活及以後母親的養老問題更有保障,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位於深圳的2套房產歸原告所有,剩餘2套房產歸被告所有,考慮到前述情形、目前的現實狀況以及原告與婚生子今後的生活,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道華律師評析

夫妻雙方中有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另一方可以至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係,這符合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婚姻關係自判決生效之日即告解除,而管轄法院亦是一種例外,可由原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管轄,故本案可以原告的經常居住地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管轄。以下,由道華律師提供訴訟離婚的法定情形: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③有賭博或吸毒惡習屢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⑤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⑥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法院經調解無效的;

⑦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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