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再婚夫妻为规避经济纠纷,签订书面财产协议,约定婚后收入、存款、购置财物归各自单独所有。可当一方身患重病,产生大额医疗、护理开销时,常有一方以财产分开为由拒绝分担费用,该认知与法律规定相悖,财产分别所有不能免除夫妻法定扶养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间负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一方患病、丧失经济能力时,另一方需提供经济支持与生活照料,该义务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排除。即便双方书面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协议中若附加 “医疗费用自行承担” 条款,该内容直接无效;仅口头约定财产独立、无书面协议的,不成立分别财产制,婚内收入仍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更无权拒绝分担医药费。
医疗费用分摊需结合双方经济状况区分处理。若患病一方自有存款、稳定收入足以覆盖全部诊疗、康复开支,优先使用其个人财产支付;若长期治疗耗尽积蓄,因病误工失去收入,无力承担持续高额花销,具备经济能力的配偶必须分担相应医疗费用,同时承担陪护照料责任。
财产分别所有仅划分资产归属,不割裂夫妻扶助责任。日常小额买药、体检开支可按约定自行承担,但重大疾病带来的持续性大额支出属于家庭突发刚性负担,仅凭单人财力难以支撑。若配偶明知对方重病、无钱医治却长期置之不理,拒不支付医疗费,患病一方可向法院起诉,主张对方履行扶养义务,判令其分摊医疗开支。
双方产生分歧时,优先结合各自收入、存款、赡养负担协商分摊比例,共同筹措治疗资金;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权,法院会综合双方经济实力、疾病治疗需求划定合理分担份额。
订立分别财产协议的初衷是减少日常钱财矛盾,并非建立互不帮扶的隔离关系。再婚夫妻即便经济独立,面对重病困境也不能以财产约定为由推卸责任,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分担医疗费、陪伴照料,既是法律硬性要求,也能避免再婚婚姻因医疗开支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