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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家事律师:父母婚内转账给子女购房,是赠与还是借贷?

作者: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6-09-04阅读量:

  子女婚后购房资金不足,父母转账数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支持,事后子女离婚,父母与子女联手主张该款项是借款,要求配偶共同偿还,此类诉讼近年高发。司法裁判标准明确:款项性质不能仅凭事后补写的借条认定,需结合转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出资背景综合判断,防止虚构债务侵占配偶财产权益。
  依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赠与对象;同时,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对借款合意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确立的审查原则是:赠与还是借贷,以款项交付当时的意思表示为准,事后补签的借条证明力较低,需有其他证据佐证款项交付时即存在借款合意。
  法院区分三类情形裁判。其一,父母转账时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一方并留有书面声明,或依据出资及登记情况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配偶无权分割。其二,父母出资时出具借条、子女配偶知情或事后追认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其三,仅有事后补写借条、无转账当时的借款凭证,且配偶否认的,法院倾向于认定赠与,补写借条不能对抗配偶,防止子女离婚时与父母串通虚构债务。
  还需注意款项用途与家庭关联性的审查。借款确实用于支付购房款且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即便借贷合意存在瑕疵,部分法院会结合公平原则综合认定;购房款未用于家庭、被子女个人挥霍的,则与配偶无关。
  配偶一方应保存购房出资当时的转账备注、聊天记录、家庭会议录音,固定各方真实意思;父母出资时,无论是赠与还是出借,都应在转账前后以书面形式明确意思表示,避免日后各执一词。
  值得重点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自二〇二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其中对父母出资购房的处理作出专门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房且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离婚分割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及房屋市价等因素,确定是否由取得房屋一方补偿另一方及补偿数额。该新规强化了出资来源的权重,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正在随之调整。综上,父母婚内出资的性质以转账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事后补写借条证明力不足;明确意思表示、留存书面证据,才能避免子女婚姻变故引发的出资性质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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