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6-08-13阅读量:次
婚姻家事纠纷(调解/诉讼)实战专家
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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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6年7月20日,香港著名演员谢贤(本名谢家钰)离世,享年89岁。据多家港媒报道,谢贤早在2025年10月便聘请香港专业律师拟定遗嘱并完成公证,遗产总价值超过1亿港元。其遗产分配方案引发广泛关注:90%的遗产设立家族信托,受益人为孙子Lucas(谢振轩)和Quintus(谢振南),由前儿媳张柏芝代管;剩余10%由儿子谢霆锋和女儿谢婷婷各分得5%。这一安排不仅牵动公众情绪,更涉及遗嘱自由、信托架构设计及跨境继承等多个法律议题。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首席律师唐云虹,对此从法律角度加以剖析。
一、遗嘱自由原则与法定继承的关系
本案最引人注目的法律问题在于:谢贤将90%遗产留给孙辈、仅留10%给亲生子女,是否合法?答案是肯定的——在香港法律框架下,完全合法。
香港实行“遗嘱自由”原则。根据香港《遗嘱条例》(第30章),任何年满18周岁且具备行为能力的人,均可按照条例规定签立遗嘱,处置其去世时享有实益的财产。遗嘱必须为书面形式,由立遗嘱人在两名或以上同时在场的见证人面前签署。只要遗嘱符合形式要件且立遗嘱人具备行为能力,其意愿即应得到尊重,一旦存在有效遗嘱,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即被取代。
此外,很多网友第一反应是:为什么王菲没有分?为什么前妻狄波拉、前女友Coco也没有?答案并不复杂。王菲与谢霆锋虽感情稳定,但并未登记结婚,在法律上王菲甚至不属于“儿媳”,更不在法定继承范围之内。更何况谢贤已有遗嘱,遗嘱未作安排,自然不涉及王菲。同理,前妻狄波拉、前女友Coco均属于“前任”,并非法定配偶,没有法定继承权。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适用香港法律,与内地《民法典》的继承制度存在差异,但并不影响本案的法律评价。谢贤遗嘱中所有继承人均经济独立,且香港本身不设必留份制度,因此遗嘱效力不存在争议空间。
本案第二个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是:将财产留给孙辈,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在内地法律框架下,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不在其列。因此,通过遗嘱将财产赠与孙辈,在法律上属于“遗赠”——即《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规定的“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接受程序。《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是内地法律下最容易被忽视的程序性风险——很多人以为遗嘱写了就是自己的,不知道还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然而,谢贤的安排并非简单的遗赠,而是“遗嘱信托”。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遗嘱信托则是通过遗嘱的法律行为设立的信托——立遗嘱人去世时,遗嘱信托生效。《民法典》第1133条第4款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遗嘱信托受《民法典》和《信托法》的共同调整,它是死因行为——以遗嘱人的死亡为生效时间;是要式行为——需符合民法典和信托法关于遗嘱和信托有效性的形式规定。
根据《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信托的设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及受托人信息、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范围、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等内容。遗嘱信托还需办理信托登记,否则不发生信托效力。——也就是说,法律不是限制金额下限,而是关注钱的性质。
谢贤通过遗嘱将90%的遗产注入专项家族信托,指定两个孙子为受益人,由张柏芝担任代管人——这一架构完全符合遗嘱信托的基本框架。
三、信托架构的法律功能从“一次性交付”到“持续性管理”
遗嘱信托的核心价值,在于解决了普通遗嘱无法解决的三大问题。
其一,资产隔离。《信托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也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这意味着,即使张柏芝个人发生债务纠纷或再婚,信托资产不受影响。信托财产既不属于儿媳也不属于儿子,离婚或债务纠纷均无法分割。
其二,防挥霍机制。信托可以设定年龄门槛、用途限定、大额支出审核等多层约束。孙辈未成年时无法直接支配大额现金,只能按信托条款定期领取教育、生活费用。这正是“父母之爱子女则为之计深远”的法律化表达。
其三,长期延续与隐私保护。信托可以跨越代际,实现财富的长期传承。同时,信托条款不对外公开,相比遗嘱需经过遗产承办程序,信托在隐私保护方面更具优势。
四、内地与香港继承法的关键差异
本案为内地法律从业者提供了一个观察两地继承法差异的窗口。
遗嘱自由vs必留份。香港采彻底的“遗嘱自由”原则,遗嘱可完全排除法定继承人;内地则有“必留份”制度的约束。在内地,若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该部分可能被认定无效。
法定继承顺序。内地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则赋予配偶优先地位——若死者遗有配偶及子女,配偶优先取得50万港币及全部非土地实产,剩余遗产再由配偶与子女平分。
遗赠的60天期限。如前所述,内地受遗赠人须在知道受遗赠后60天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香港法律下不存在这一限制。
跨境继承的复杂性。按照香港的冲突法规则,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若谢贤在内地也持有房产或其他资产,则需分别适用不同法律。
五、财富传承的实务启示
抛开公众对“偏心”与否的讨论,谢贤的遗产安排为高净值家庭提供了若干值得借鉴的法律启示。
第一,提前规划,不要等到病重。谢贤在去世前约一年已完成遗嘱公证和信托设立。财富传承最忌讳“来不及”——突然离世、没有遗嘱,只能走法定继承,完全无法体现个人意愿。第二,遗嘱与信托结合使用。单有遗嘱只能解决“给谁”的问题,解决不了“怎么给”“什么时候给”“如何防止挥霍”的问题。信托才是实现长期、有序传承的核心工具。“遗嘱+信托”的组合方案,可兼顾灵活性与安全性。第三,选择合适的代管人。代管人的选择直接影响信托目的能否实现。谢贤选择张柏芝代管,是基于对其品德和能力的长期观察与信任。第四,注意两地法律的差异。对于拥有跨境资产的家庭,尤其需要关注不同法域继承制度的差异。在香港有效的安排,在内地不一定完全有效;反之亦然。第五,生前沟通,减少身后争议。梅艳芳案中,家属反复诉讼挑战遗嘱效力。在生前与家人充分沟通分配逻辑,让各方理解安排的原因和考量,可以大幅减少身后的争产纠纷。
谢贤的遗产安排并非简单的“偏心”故事,而是一份经过专业法律设计的财富传承方案。它体现了遗嘱自由原则下个人财产处分权的充分行使,展示了“遗嘱+信托”组合架构在隔代传承中的实际应用,同时也提出了附条件条款效力、不同法域继承制度差异等值得深入思考的法律问题。
财富传承从来不是简单的财产分配,而是一场跨越生死的规划。法律工具是冰冷的,但藏在背后的,是对后代最朴素也最深沉的爱与责任。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本案的价值不在于八卦数字,而在于它所引发的关于遗嘱自由、信托架构、跨境继承等专业问题的思考——这些,才是真正值得持续深耕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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