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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专业继承律师唐云虹以案说法:跨境离婚文书公证认证后,遗产继承如何突破程序桎梏?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如何认定?

作者: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6-01-07阅读量: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婚姻家事纠纷(调解/诉讼)实战专家

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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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

(一)当事人关系与婚姻背景

被继承人徐某勤与侯某于××××年××月××日在广州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婚生子徐某3;二人于2006年11月22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对境内外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后经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判决,2007年5月18日正式解除婚姻关系,相关离婚文书经加拿大公证机构公证及我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认证。

王某自××××年年底起与徐某勤以夫妻名义同居,二人育有非婚生子女徐某1(2002年出生)、徐某2(2008年出生),未办理结婚登记。

徐某勤于2021年9月6日在广州家中猝死,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父母已先于其去世。

(二)遗产范围

1.房产:

广州市白云区石榴桥路85号602房(登记在徐某勤名下,1998年购买);

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松柏东街北三巷2号首层1号商铺(登记在侯某名下,1999年购买,离婚协议约定归徐某勤所有)。

2.金融资产: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账户(客户编号10×××71等),徐某勤死亡时证券市值520311元;

银行存款:中国建设银行尾号5749账户余额1796.82元、中国工商银行尾号5843账户余额1953.34元,合计3750.16元。

(三)诉讼历程

一审:徐某1、徐某2、王某起诉主张三人享有法定继承权,要求分割全部遗产;侯某、徐某3反诉主张侯某为合法配偶,徐某1、徐某2亲子关系不成立,要求继承全部遗产。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定侯某婚姻关系存续,判决侯某继承5/8遗产,徐某3、徐某1、徐某2各继承1/8。

二审:各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2023年12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

二、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1.案涉《离婚协议书》及加拿大法院离婚判决、公证文书、领事认证书真实有效,足以证明徐某勤与侯某2007年已解除婚姻关系;徐某1申请认可域外离婚判决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但不影响离婚事实的客观认定。

2.徐某1、徐某2提交的出生证、与徐某勤胞弟徐振印的亲子鉴定报告(符合同一父系遗传规律)、共同生活照片、葬礼参与证明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其非婚生子女身份。

3.徐某勤死亡时,证券账户资产市值520311元,王某在其去世后曾操作该账户卖出证券并转移部分资金,但不改变遗产原始数额;登记在侯某名下的商铺,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归徐某勤所有,侯某未举证证明其对该约定反悔或未履行。

4.王某与徐某勤系同居关系,无证据证明徐某勤生前需他人扶养,王某不符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酌情分遗产条件。

三、案件法院判决结果

(一)二审维持项

确认徐某1、徐某2为徐某勤的法定继承人;

驳回侯某、徐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徐某1、徐某2、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改判项

1.广州市白云区石榴桥路85号602房,由徐某3、徐某1、徐某2各自继承1/3产权份额;

2.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松柏东街北三巷2号首层1号商铺,由徐某3、徐某1、徐某2各自继承1/3产权份额,侯某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徐某勤名下证券资产520311元、银行存款3750.16元,合计524061.16元,由徐某3、徐某1、徐某2各自继承1/3份额(各174687.05元)。

(三)诉讼费用负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80256.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徐某3、徐某1、徐某2各承担1/3(徐某3需向徐某1、徐某2支付差额5618.9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2608.9元,由侯某、徐某3共同负担12351.98元,徐某1、徐某2、王某共同负担80256.92元。

四、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度评析 

(一)域外离婚文书在我国继承纠纷中的证据效力认定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之一是域外离婚文书的效力认定,二审法院的裁判思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核心逻辑在于“形式合规与事实真实的平衡”:

1.域外离婚文书的证据资格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域外形成的证据需经公证+领事认证方可具备形式合法性,本案中加拿大法院的离婚判决、离婚协议书均已完成该程序,具备证据资格。一审法院以“未获我国法院认可”为由否定其效力,混淆了“证据资格”与“执行效力”的概念——域外判决的认可程序主要针对判决的执行,而在继承纠纷中,离婚判决作为证明婚姻关系解除的证据,其效力应基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认定,而非依赖单独的认可程序。

2.客观不能情形下的事实认定规则:当域外判决的认可程序因当事人死亡、主体不适格等客观原因无法推进时,法院不应机械否定离婚事实,而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本案中,离婚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长期分居的事实、财产分割的实际状态等,均能印证离婚事实的真实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法院据此认定婚姻关系解除,符合“以事实为依据”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3.对跨境婚姻家庭的启示:跨境婚姻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同步办理域外离婚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并及时向我国法院申请认可,确保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得到确认;若无法办理认可手续,应妥善留存离婚协议的履行证据(如财产交割凭证、分居证明、证人证言等),以备后续诉讼中证明离婚事实。

(二)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举证规则与权利保护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举证标准,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

1.举证责任的分配:非婚生子女主张继承权时,需承担证明亲子关系的举证责任,但举证标准为“高度盖然性”而非“绝对确定性”。在被继承人死亡无法进行直接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通过间接证据(如与近亲属的亲缘鉴定、出生证明、共同生活证据等)形成证据链,完成举证义务。

2.间接亲子鉴定的适用条件:当直接亲子鉴定不可行时,间接亲子鉴定(如与被继承人父母、兄弟姐妹的亲缘鉴定)可作为替代证据,但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间接亲属与被继承人的亲缘关系已明确(如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二是排除其他可能的亲缘关系(如被继承人无其他兄弟姐妹);三是间接亲子鉴定的结论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矛盾之处。

3.权利保护的延伸:非婚生子女不仅享有继承权,还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遗产分割权,本案中二审法院判决三名子女各继承1/3遗产,体现了“均等分割”的原则,否定了“非婚生子女应少分遗产”的错误观点。同时,对于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如徐某2),法院虽未单独给予多分,但在遗产分割后,其继承权已得到充分保障,可通过监护人管理遗产实现自身权益。

(三)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边界

本案中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1.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条件:离婚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其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条件为“婚姻关系解除”。无论婚姻关系是通过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包括域外诉讼离婚)解除,只要解除事实成立,财产分割条款即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登记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的分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所有权人仅为名义权利人,实际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本案中,商铺虽登记在侯某名下,但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实际所有权人为徐振勤,其死亡后,继承人有权要求侯某履行协助变更义务。

3.反悔权的行使限制:离婚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除非其能证明离婚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且需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本案中,侯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故其反悔主张不成立。

(四)遗产核算的时间节点与擅自处分遗产的法律后果

1.遗产核算的时间节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核算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时间节点,死亡后的遗产增值或贬值均由继承人共同享有或承担,继承人擅自处分遗产的行为不改变遗产的原始数额。本案中,王某在徐振勤去世后操作证券账户卖出资产,导致账户余额减少,但法院仍以死亡时的市值作为遗产数额进行分割,王某因擅自处分行为造成的损失,需由其自行承担,其他继承人有权要求其返还相应份额。

2.擅自处分遗产的法律责任: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擅自转移、变卖、毁损遗产的,构成对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侵害,其他继承人有权主张返还遗产或在遗产分割时要求其少分、不分。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虽未被认定为“恶意转移遗产”,但法院通过以死亡时市值核算遗产的方式,间接维护了其他继承人的权益,若王某存在隐匿、转移遗产的故意,还可能面临更多的不利后果(如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赔偿损失等)。

五、实务风险防范与法律建议 

(一)跨境婚姻家庭的遗产继承风险防范

1.提前办理婚姻关系证明的公证认证:跨境婚姻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应及时将域外离婚判决、离婚协议等文书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并向我国法院申请认可,确保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得到确认。

2.明确财产权属并办理变更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方案,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如房产、车辆、股权等),避免因名义登记人与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导致后续继承纠纷。

3.订立遗嘱明确遗产分配:跨境婚姻家庭的财产构成复杂,建议被继承人提前订立遗嘱,明确遗产的分配方案,避免因法定继承导致的权属争议,遗嘱的订立应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需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等)。

(二)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保护建议

1.及时固定亲子关系证据: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应及时为子女办理出生证明,明确父亲身份;若无法办理出生证明,应留存亲子鉴定报告、共同生活照片、抚养费支付凭证等证据,以备后续主张继承权时使用。

2.被继承人提前订立遗嘱:被继承人若有非婚生子女,建议在遗嘱中明确其继承权,避免因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身份,导致继承纠纷。

3.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人应积极维护其继承权,在遗产分割时,可主张对未成年人予以适当照顾(如多分遗产、优先分配房产等),确保其生活和教育需求得到保障。

(三)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与遗产管理建议

1.及时选任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应及时协商选任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防止遗产毁损灭失等。若继承人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2.禁止擅自处分遗产:遗产分割前,任何继承人不得擅自转移、变卖、毁损遗产,如需处分遗产(如出售房产、证券),应经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并保留相关交易凭证。

3.及时保全遗产证据:若发现遗产存在被转移、隐匿的风险,继承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相关遗产,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婚姻继承家事纠纷(调解/诉讼)实战专家,是[深圳本土]-婚姻继承与财富管理法律服务的影响力品牌之一。团队承办超1000宗婚姻继承类案件,在大宗疑难婚姻家事、遗产继承纠纷、遗嘱订制、家族财产分配等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调解、诉讼实战经验,运用本土智慧,擅长处理深圳小产权房、村委股份等疑难离婚财产分割、遗嘱订制与公证、继承纠纷案件,赢得客户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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