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6-04-13阅读量:次
婚姻家事纠纷(调解/诉讼)实战专家
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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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陈先生与梁女士于2021年8月14日登记结婚,2022年4月28日生育婚生女陈某某,二人于2025年6月正式分居后,婚生女陈某某一直跟随陈先生及陈先生父母共同生活。2025年11月,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代理陈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25年12月5日17时56分,陈先生父亲推婴儿车带陈某某在外散步时,梁女士带领四名案外人尾随,指挥两名男性反扣陈先生父亲双臂并非法控制其人身自由,强行将陈某某从婴儿车中拉拽带走并逃离现场,导致陈先生父亲构成轻微伤。此后,梁女士为藏匿婚生女,擅自为其向幼儿园请不定期长假并试图转学,致使陈某某无法正常上学,同时拒绝告知陈先生婚生女具体住址,亦拒绝其正常探视。
婚生女被抢后,陈先生联系我们寻求帮助,我方立刻组织团队成员讨论解决方式,并指导陈先生采取一系列报警、验伤、取证事宜。

二、争议焦点
1.2025年12月5日梁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夺、藏匿婚生女;
2.梁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陈先生监护权、探视权的侵害;
3.本案是否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适用条件,陈先生的各项禁令申请能否得到支持。

三、办案经过
获悉婚生女被梁女士突发抢夺、藏匿的情况后,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成立专案小组,迅速开展办案工作:
(一)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及时固定关键证据:通过与陈先生的详细沟通,我方立即指导当事人及时报警,通过派出所调取、保存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申请陈先生父亲伤情司法鉴定等,及时保留证明当天梁女士抢夺行为的关键性证据;并指导陈先生收集婚生女的出生证明、幼儿园录取通知书、接送记录、房产证等证明稳定生活环境的证据以及当事人与梁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幼儿园老师的沟通记录、现场走访录音等证明藏匿行为及侵害受教育权的证据;
(二)精准运用法律规定,精确我方核心诉求:通过结合案件事实撰写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书,清晰阐述梁女士的行为构成对陈先生监护权、探视权的侵害,且已对婚生女的身心健康、受教育权造成严重损害,论证本案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适用条件,并从住所、教育、禁止带离等方面明确诉讼请求:
1.裁定禁止梁女士以抢夺、藏匿以及擅自将婚生女带离原住所等方式侵害陈先生对婚生女陈某某的监护权、探视权;
2.裁定梁女士停止对婚生女陈某某受教育权的侵害,立即将婚生女送回深圳市宝安区建安新村幼儿园上学;
3.裁定梁女士立即将婚生女陈某某送回原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永联路14号腾阁A座603由陈先生抚养照顾;
4.裁定禁止梁女士擅自将婚生女陈某某带离深圳市。
(三)高效推进诉讼程序:整理好案件材料后,我方立即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及证据,并在立案后立即申请调取派出所卷宗档案拿到监控录像、梁女士及其协助人员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等,这也成为证明梁女士抢夺、隐匿婚生女的核心证据:
1. 调取的监控录像清晰地显示了梁女士伙同四人尾随跟踪陈先生父亲并通过分工迅速控制陈先生父亲的同时,梁女士上前迅速抱走婚生女并乘上安排好的车辆离开现场的全过程。
2. 调取的派出所笔录中载明协助梁女士抢夺婚生女的4人以及开车接送的司机1人均是梁女士用2万元聘请的社会人士,笔录中详细写明了梁女士委托、策划指挥行动、事后与各方人员沟通串通的全过程,充分印证了梁女士抢夺是一场有预谋、有计划的恶意抢夺行动。
(四)强力推进强制执行:人格权侵害禁令生效后,梁女士拒不履行裁定义务,道华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与执行法官、梁女士多方沟通释法,明确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最终促使梁女士配合履行义务,将婚生女陈某某送回陈先生身边。

四、案件结果
(一)法院判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梁女士于2025年12月5日的涉案行为不仅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构成对陈先生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已经构成抢夺未成年子女。并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
1、禁止被申请人梁女士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陈某某;
2、被申请人梁女士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婚生女陈某某送回原住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的住所生活;
(二)案件执行
本案陈先生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成功作出,有效制止了梁女士的侵权行为,人格权侵害禁令下达后,因梁女士未按裁定要求履行义务,我方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的多次传唤、训诫下,梁女士最终将婚生女陈某某送回陈先生身边,父女最终得以团聚。



五、唐云虹律师办案心得
一直以来,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希望通过抢夺、隐匿子女的方式来争夺抚养权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正是离婚纠纷中因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夺引发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典型案例,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使用特别程序进行,因此审限较短,因此需在短时间内固定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本案中,正是我方严密、完整的举证直接证明了梁女士抢夺、藏匿婚生女的侵权行为,为法院作出禁令奠定了坚实基础:
1、完备的诉前取证工作:婚生子女被抢夺的过程往往发生突然,许多当事人因为情况突然、缺乏准备等原因导致许多关键证据缺失,最终因举证不能而败诉。而本案中陈先生在孩子被抢夺当天,在律师的指导下,及时报警、申请验伤并通过小区物业取得抢夺现场的监控录像,并在立案后及时通过法院调取警方的卷宗档案,及时保留了本案珍贵的现场证据。
2、紧扣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处理离婚纠纷中的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始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核心原则。本案中,律师团队通过举证婚生女在陈先生处已形成稳定的生活、教育环境,梁女士的抢夺、藏匿行为严重破坏了该环境,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契合法院的裁判思路,是本案法院最终裁定梁女士应将婚生女送回陈先生身边的关键;
3、精准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重要程序性制度,需准确把握其适用条件,即“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本案中,律师团队结合梁女士的现实侵权行为及后续藏匿的持续状态,充分论证了“情况紧急”的要件,成功推动法院作出禁令,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
抚养权的争夺应通过合法、理性的方式进行,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违法方式争夺抚养权,否则不仅会侵害对方的监护权、探视权,还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最终也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面对突发的抢夺婚生女行为,当事人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这就需要律师能够快速响应,及时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启动诉讼程序,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文书撰写,将当事人的合法诉求转化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切实维护当事人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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