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越来越多的团队经典成功案例,是我们团队努力的回馈

首页 > 经典案例 > 婚姻家事

深圳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唐云虹以案说法:宅基地房屋同居析产败诉案核心法律要点与维权指引

作者: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6-01-06阅读量: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婚姻家事纠纷(调解/诉讼)实战专家

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唐云虹律师,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深圳知名离婚诉讼律师 专业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广东、深圳十大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大宗疑难离婚调解/法院诉讼、房产小产权房产分割、遗嘱遗产继承纠纷、遗嘱公证、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婚内协议 、抚养权争夺、遗嘱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土地房产继承、农民房拆迁继承、遗嘱订制、遗嘱效力认定等等非诉、争议等。服务区域:深圳福田 南山 罗湖 龙岗 宝安 龙华 光明 坪山 大鹏 盐田

导语:在广州(尤其海珠区)城中村改造提速背景下,宅基地房屋分割已成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高发类型。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处理多起类似案件,发现当事人普遍存在“证据留存意识薄弱”“法律规则认知偏差”等问题。本文结合广州郭某与卫某广州海珠区宅基地房屋析产二审案,深度拆解非婚同居出资认定、同居关系证据链构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优先等核心法律要点,为遭遇同类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实操性维权指引。

一、案情回顾

1.当事人婚姻与同居主张细节:郭某于××年与案外人袁某本登记结婚,1992年4月23日调解离婚;卫某××年与案外人钟某结婚,2000年10月19日调解离婚,后于2001年××月××日与杨某登记结婚,婚姻存续至今。郭某称1990年至2014年12月与卫某同居,2001年出资修建案涉宅基地房屋,2014年12月以“丈夫”身份报警称卫某失踪,并提交与案外人的租房合同主张管理房屋;卫某否认同居,称2001年起与杨某在案涉房屋居住,2015年因郭某一方威胁离开,且提交1995-1996年缴纳的市政配套费、报建费等凭证,及2003-2014年的水电费、出租屋税款缴纳记录,主张自己是房屋实际使用和管理者。

2.案涉房屋基础信息:案涉宅基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XXX7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显示使用权人为卫某,发证日期1996年9月24日,宅基地面积48.50平方米,建筑面积182.40平方米,为三层半建筑。郭某主张房屋2001年筹建、2003年建成并出租,卫某对此未否认房屋建成和出租时间,但主张建房资金和后续费用均由自己承担。

 

二、法院查明

1.一审法院查明:确认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卫某名下,郭某提交的华夏证券公司保证金转出凭证(2000年4月、9月分别取款2万元、1.4万元),仅能证明取款事实,无法证实用于建房;郭某报警材料中“卫某为丈夫”的表述,因卫某当时已有合法婚姻,不能作为同居关系的有效证据;卫某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杨某辉《婚姻情况说明》《结婚证》,可证明其两段合法婚姻的存续时间;卫某提交的缴费凭证,能证明其对案涉房屋履行了相关费用缴纳义务。同时查明,郭某一审中申请撤回“享有50%拆迁安置补偿款权益”的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查明: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进一步审查郭某提交的《证明》(卫某儿子卫某华书写),发现存在身份证号码仅16位的形式瑕疵,且内容与卫某婚姻存续情况、建房时间(与卫某报建缴费时间矛盾)、房屋出售情况(卫某未出售房屋)均不符,无法确认真实性;《证人证言》《邻居说明》均为单方陈述,证人未出庭,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案件核心脉络:广州海珠区宅基地房屋引发的同居析产之争

(一)当事人核心诉求与争议焦点

- 原告郭某:主张1990-2014年与卫某非婚同居,2001年共同出资修建广州海珠区XXXX7号宅基地房屋,请求确认对该房屋享有50%产权份额(一审中撤回拆迁补偿款诉求)。

- 被告卫某:否认同居关系,主张案涉房屋为个人出资修建,且自己是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人,提交报建费、水电费、出租屋税款等凭证佐证实际管理使用事实。

核心争议:1. 双方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同居关系?2. 郭某是否对案涉宅基地房屋存在真实出资?3. 非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方能否主张产权分割?

(二)法院审理关键查明

1.权属基础: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于卫某名下(1996年发证),符合广州宅基地使用权人财产分割司法实践中“登记优先”原则。

2.证据审查:郭某提交的取款记录(2000年合计3.4万元)无法证明与建房的关联性,《证明》存在身份证号码瑕疵且内容矛盾,《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被排除,同居关系证据链断裂。

3.关系认定:郭某主张的同居期间,双方均存在与案外人的合法婚姻,属于不正当关系,法律不予认可其基于该关系主张的产权共有诉求。

(三)判决结果

1.一审决判决结果: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即驳回“确认案涉房屋各享50%产权份额”的请求,因郭某已撤回拆迁补偿款相关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郭某负担。

判决理由:郭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卫某存在同居关系,且双方在主张的同居期间内多处于与案外人的合法婚姻中,即便存在同居也属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正当关系;郭某无法证明对案涉房屋出资,且其对卫某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无产权请求基础,即便有出资也不构成物权变动,故不支持其产权主张。

2.二审决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郭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理由:郭某提交的《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同居关系成立,且主张的同居期间存在双方的合法婚姻,不正当关系不予认可;出资主张缺乏直接证据,取款记录与建房无关联,房租收取行为不能证明产权共有,而卫某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人,有缴费、权属证明等证据支撑所有权,故维持一审认定。

 

四、广州地区同居析产纠纷核心法律要点

(一)宅基地房屋分割:登记优先,出资需“三重印证”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及广州地区司法实践,宅基地房屋的产权认定遵循“登记主义”,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人优先被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非登记方主张产权分割,需同时满足:

1.存在共同建房合意(如书面协议、沟通记录);

2.有直接出资证据(转账备注“ 建房”、建材采购发票、工人收款证言等);

3.登记方明确认可共有(如产权确认书、公证文件)。

若仅能证明出资,无法主张物权分割,仅可要求返还出资款及利息(债权性质),这也是海珠区宅基地房屋出资纠纷中常见的裁判逻辑。

(二)同居关系认定:证据需达“高度盖然性”,单一材料无效

广州同居析产纠纷中,同居关系的证明需形成完整证据链,单独证据难以被法院采信:

- 有效证据:共同租房合同、联名账户流水、社区/物业居住证明、亲友出庭证言、共同消费凭证(如家电采购、物业费缴纳记录);

- 无效/瑕疵证据:单方书面说明、未出庭证人证言、内容矛盾的证明材料、无关联的取款记录(如本案郭某的举证情况)。

特别提醒:若主张的同居期间存在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属于不正当关系财产分割情形,即便同居事实成立,也无法基于该关系获得产权共有认定,仅能就合法出资主张债权。

(三)出资事实举证:取款记录≠建房出资,需锁定“资金流向”

非婚同居出资认定是同居析产纠纷的核心难点,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结合承办超500宗案件经验,总结出“出资证据三要素”:

1.资金来源:银行转账记录、取款凭证(需备注用途或有后续流向佐证);

2.款项用途:建材商转账记录、建房工人收条(需签字按手印)、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

3.实际参与:建房过程沟通记录(微信/短信)、工人雇佣合同、房屋出租/管理的共同决策凭证。

缺少任一要素,都可能导致出资主张不被认可,这也是本案郭某建房出资举证失败的关键原因。

 

五、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同居财产保护实操指南(避坑+维权)

(一)事前防范:签订《同居财产协议》,明确产权边界

这是同居财产分割中最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起草的《同居财产协议》会重点约定:

- 财产归属:明确宅基地房屋、房产、存款等资产的出资比例及产权归属,尤其针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资产,需注明另一方的“隐性产权”或出资返还条件;

- 分割规则:约定解除同居关系时,资产折价补偿标准、增值部分分配方式;

- 举证责任:明确一方主张出资时需提交的证据类型(如转账记录+书面确认),避免后续举证争议。

如需专业文书起草,可联系道华律师同居财产协议起草服务,为广州高净值同居财产分割提供定制化方案。

(二)事中留存:证据固定“三步走”,避免举证无门

1.资金留存:所有建房、购房出资优先通过银行转账,备注“共同建房”“用于购房”等字样,现金出资需要求收款方出具签字按手印的收条(附身份证复印件);

2.行为留存:保存建房/装修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工人联系方式、采购合同及发票,定期拍摄房屋建设/使用照片(标注日期);

3.权利确认:若资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要求对方出具《产权共有确认书》,明确出资比例及共有性质,必要时办理公证。

(三)事后维权:证据不足时的补救方案

若已发生纠纷且证据薄弱,可通过以下方式补救:

1.补充证据:与对方沟通并录音(明确同居事实及出资情况)、联系建房工人/建材商出具证言(需出庭)、调取社区居住记录;

2.变更诉求:若无法证明产权共有,可变更诉求为“返还出资款及利息”,降低举证门槛;

3.专业协助:委托道华同居析产律师、道华宅基地纠纷律师处理,利用专业经验梳理证据链,制定最优诉讼策略。

 

六、唐律说法

本案作为广州同居期间共同建房分割的典型败诉案例,核心启示在于:同居析产纠纷中,“证据为王”是永恒的裁判原则。无论是宅基地房屋分割还是普通同居财产纠纷,当事人都需提前树立证据留存意识,明确法律规则边界。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深耕婚姻家事领域10年,专注处理广州海珠区宅基地房屋分割、广州同居析产纠纷、高净值资产分割等复杂案件,凭借“证据链构建+地域司法实践适配”的核心优势,已帮助数百名当事人成功维权。

若你正遭遇同居析产、宅基地房屋分割、非婚同居出资纠纷等问题,可联系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获取免费案件评估及维权方案,避免因证据不足或法律认知偏差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七、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四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婚姻继承家事纠纷(调解/诉讼)实战专家,是[深圳本土]-婚姻继承与财富管理法律服务的影响力品牌之一。

团队承办超1000宗婚姻继承类案件,在大宗疑难婚姻家事、遗产继承纠纷、遗嘱订制、家族财产分配等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调解、诉讼实战经验,运用本土智慧,擅长处理深圳小产权房、村委股份等疑难离婚财产分割、遗嘱订制与公证、继承纠纷案件,赢得客户一致好评。

秉承“保障财产安全、防控法律风险、赋能财富增值”理念,汇集律师、银行、保险、财税等行业专家,有着丰富的成功案例,为高净值客户(含香港、澳门、外籍人士)提供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一揽子解决方案,以实现风险防控、债务隔离,以及家族财富传承的美好愿景。

资产类型涵盖:不动产(商品房、小产权房、土地使用权等)、各类财产性权益(股权、债权、拆迁补偿、著作权、发明专利等)。

团队编制完成《道华婚姻继承成功案例汇编》《家族财富传承法律实务》,法律实务及理论研究均取得卓著成绩。

声明:本网站所发布的资讯或文章仅为交流目的,本文所涉姓名/企业名称均为化名,数额/日期等案件信息均已做保密化处理。文章内容由作者创作,不代表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文所包含的信息仅是作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不对本文做时效性修改或更新。读者就自身案件依据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作出的决定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作者及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果您需要相关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律师联系。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婚姻继承家事纠纷(调解/诉讼)实战专家,是[深圳本土]-婚姻继承与财富管理法律服务的影响力品牌之一。

团队承办超1000宗婚姻继承类案件,在大宗疑难婚姻家事、遗产继承纠纷、遗嘱订制、家族财产分配等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调解、诉讼实战经验,运用本土智慧,擅长处理深圳小产权房、村委股份等疑难离婚财产分割、遗嘱订制与公证、继承纠纷案件,赢得客户一致好评。

秉承“保障财产安全、防控法律风险、赋能财富增值”理念,汇集律师、银行、保险、财税等行业专家,有着丰富的成功案例,为高净值客户(含香港、澳门、外籍人士)提供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一揽子解决方案,以实现风险防控、债务隔离,以及家族财富传承的美好愿景。

资产类型涵盖:不动产(商品房、小产权房、土地使用权等)、各类财产性权益(股权、债权、拆迁补偿、著作权、发明专利等)。

团队编制完成《道华婚姻继承成功案例汇编》《家族财富传承法律实务》,法律实务及理论研究均取得卓著成绩。

声明:本网站所发布的资讯或文章仅为交流目的,本文所涉姓名/企业名称均为化名,数额/日期等案件信息均已做保密化处理。文章内容由作者创作,不代表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文所包含的信息仅是作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不对本文做时效性修改或更新。读者就自身案件依据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作出的决定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作者及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果您需要相关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律师联系。

在线预约MADE AN APPOINTMENT

无需注册,快速预约,专家律师提供订制法律服务方案

  • 咨询预约:400-829-6880
  • 私密空间:18126123723
  • 律所: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
  • 邮箱:DAOHUALAWMF@163.com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810(市民中心旁)
预约微信
团队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