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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暴力下的解脱,唐云虹律师助力女方调解离婚,签订补充协议破解华为员工股权分割争议 ——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唐云虹律师亲办案例

作者: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5-11-17阅读量:

一、案情回顾

林女士与陈先生经相亲认识,在双方家庭催促下,两人未经充分了解便仓促步入婚姻。因婚前相处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矛盾逐渐显现:陈先生屡次以冷暴力应对夫妻分歧,导致家庭氛围压抑,双方关系降至冰点。林女士多次尝试沟通改善,均以失败告终,最终决心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而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却也未采取任何挽回措施,其名下还涉及华为股权等未明确的资产,同时双方对婚后房产分割、孩子抚养费等问题均存在争议,给离婚事宜增添了多重阻碍。

为妥善解决争议、尽快摆脱痛苦婚姻,林女士找到道华律师事务所唐云虹律师,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希望在保障自身与孩子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顺利处理离婚涉及的种种问题。

二、办案经过

1.全面梳理案件细节:聚焦案件背景信息与委托人核心诉求。

接受委托后,唐云虹律师团队与林女士进一步进行交流,深入了解其婚姻状况、名下财产情况以及双方的意愿。

在沟通过程中,律师团队明确了林女士“尽快离婚”的核心诉求,以及“保障孩子抚养权、获取合理经济支持、解决居住问题”的潜在需求:双方育有一名8周岁子女,林女士因婚姻放弃工作,当前经济能力有限,不仅需争取抚养权,还需解决离婚后的居住问题;而陈先生对抚养权意愿较低,却不愿承担足额抚养费,对财产分割持回避态度。

另一方面,律师团队也关注到此案需重点核查男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情况: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深圳南山蛇口的房产,现值625万元,登记在男方名下,但仍有剩余贷款260万元尚未还清,而该贷款主借人为女方,续贷期限将至;除此之外,陈先生作为华为员工持有的股权资产此前并未明确披露。

基于此,律师团队初步判断:房产分割、华为股权调查与分割、抚养费协商,将是案件突破的三大核心方向。

2.制定“以诉促调+资产保全”策略:推动华为员工股权调查,为争议解决奠定基础。

考虑到陈先生坚决不同意离婚、回避资产披露,且双方矛盾较深,直接协商难以推进,唐云虹律师决定采取“以诉讼推动调解”的策略:首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借助司法程序强制陈先生配合资产核查;其次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陈先生转移华为股权、房产等共同资产;最后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分析陈先生的股权持有情况(含股权类型、市值、行权情况),明确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后取得时间、出资来源判定),为后续股权分割、抚养费计算提供法律依据。

这一策略不仅打破了陈先生的“拖延战术”,还通过司法途径固定了华为股权等关键资产信息,也保障林女士在后续谈判中有明确的事实支撑,避免因资产信息不对称导致权益受损。

3.诉讼与调解同步推进:针对性解决华为股权分割、房产居住权与抚养费分歧。

在等待开庭排期的过程中,律师团队也积极开展争议解决工作,主动与陈先生沟通,结合已掌握的华为股权信息、房产情况,分维度推进调解:

  • 华为股权分割方面:律师团队向陈先生出具其股权持有证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明确其婚后取得的华为股权(含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需依法分割,同时提出两种分割方案供其选择,即“股权折价补偿”(陈先生向林女士支付对应股权市值的50%补偿款)或“股权份额转让”(将部分股权过户至林女士名下),避免因股权分割争议陷入长期诉讼。
  • 房产居住权与分割方面:林女士对于房产的所有权并没有过多要求,但考虑到自己对家庭的贡献和未来的生活需要,林女士希望可以办理转贷手续,由男方承担后续的还贷费用,同时能先解决离婚后居住问题,律师团队据此提出“居住权优先保障”方案,在房产归陈先生所有的前提下,要求陈先生为林女士设立2年居住权(覆盖其重新就业、寻找住房的过渡期),同时由陈先生承担剩余房贷并办理转贷手续;针对陈先生不愿支付房产折价补偿款的态度,唐律师援引司法裁判指引,向其说明“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仍有权获得折价补偿”。
  • 抚养权与抚养费方面:男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意愿并不大,但也不想承担过多的抚养费,而作为母亲,林女士更多希望能够给予孩子最大限度的支持,但自己此前因婚姻生活放弃了工作机会,目前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能支撑孩子未来的学业规划。唐云虹律师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结合陈先生的华为收入(含工资、股权分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提出“每月7000元抚养费+大额开支(教育费、医疗费超1000元部分)各担50%”的诉求。

根据双方的意愿,律师团队制定了多个调解方案,并不断跟进双方的调解意向,经唐律师多次与双方进行磋商谈判,向其解释法律规定和林女士的合理诉求后,陈先生的态度有所缓和,终于打开了协商解决的口子。为避免陈先生态度反复,律师团队在双方初步达成调解意向后,立即出具《婚内协议草案》,明确华为股权分割方式、房产居住权期限、抚养费标准等核心条款,先一步固定双方共识,为后续离婚协议签订铺垫。

4.细化协议内容:完善华为股权补偿、居住权条款,保障调解成果落地。

在婚内协议签订完成后,律师团队仍不断跟进双方的调解方案和调解意向,积极协调双方之间的分歧,在婚内协议的基础上,律师团队进一步制定细化方案。

针对华为股权,明确补偿款支付时间(自协议生效后30日内)、金额(按调解当日股权市值计算)、逾期违约金(按LPR2.5倍计算),避免陈先生拖延支付;针对房产居住权,在协议中明确居住范围(整套房产)、居住期限(2年,自离婚登记之日起算)、居住期间的水电物业费承担方式(由林女士承担基础费用,陈先生不得无故干扰居住),同时约定转贷手续办理时间(90日内),确保林女士的居住权与还贷责任脱钩。

此外,律师团队结合林女士的经济状况,在离婚协议草案中补充“子女教育基金”条款,要求陈先生从华为股权补偿款中额外预留5万元,用于孩子后续升学开支,进一步保障子女权益。整个协议撰写过程中,律师团队多次与双方沟通调整,既确保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又充分考虑双方实际履行能力,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后续纠纷。

5.双轨推动最终调解:预约离婚登记+法院调解,锁定华为股权与居住权方案。

为确保调解成果顺利落地,唐云虹律师团队一方面协助林女士预约离婚登记,让双方明确调解的最终目标,减少心理顾虑;另一方面主动联系法院调解员,提交案件材料,请求法院介入见证调解,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调解过程中,唐律师作为林女士的代理人,详细阐述了她的诉求和理由,并针对陈先生提出的“股权补偿款过高”“居住权影响房产处置”等异议,逐一回应。最终,在法院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一致,签订调解笔录,核心争议均得到妥善解决。

三、办案结果

在道华律师事务所的介入与协商下,林女士与陈先生最终在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订了调解笔录。法院于调解次日出具《民事调解书》,核心内容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直接抚养,跟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于每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婚生子当月抚养费70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

二、原、被告双方确认,自2025年10月起至婚生子18周岁止,期间所产生的教育费(包含学费、学杂费)、培训费、重大医疗费(1000元以内由原告承担,超过1000元以上)均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

……

四、原、被告双方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XXX的房产100%份额归被告所有,该房产剩余贷款由被告承担,由被告负责办理转贷手续,被告应于90日内将该贷款转至其个人名下,如需原告配合办理,原告应予以配合。

五、被告持有的华为股权(含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应于30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折价补偿款XX万元(按调解当日股权市值计算);若逾期支付,需按LPR的2.5倍支付违约金。

除此之外,调解书还针对其他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以法律文书形式加以确定,确保了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为进一步保障林女士权益,唐云虹律师在《民事调解书》基础上,额外出具《补充协议》,细化两项关键内容:一是明确华为股权补偿款的支付路径(直接转入林女士指定账户,附账户信息);二是约定居住权到期前3个月,陈先生需提前通知林女士,若林女士仍未找到住房,可协商延长居住权(最长不超过6个月)。该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与《民事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决了林女士对“股权补偿款到账”“居住过渡”的顾虑,也为后续调解协议的顺利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唐律说法

唐云虹律师指出:

离婚绝非仅仅是情感关系的终结,其往往关乎财产的合理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等重大法律问题的妥善安排。这些法律问题不仅牵涉到双方当下的经济利益,更会对双方未来生活产生影响。所以,处理离婚案件需兼顾“法律专业性”与“人文关怀”。这要求律师既要善于运用法律工具,又要结合当事人实际需求制定可行方案,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导致权益失衡。

本案中,道华律师团队的核心突破在于:一是精准锁定“华为股权分割”这一关键争议点,通过司法调查固定资产信息,确保共同财产分割公平;二是创新提出“居住权保障”方案,解决林女士离婚后的住房难题,突破传统“房产要么归一方、要么出售分割”的单一模式;三是通过“以诉促调”策略,既避免了长期诉讼对双方及孩子的伤害,又借助司法权威确保调解成果落地。

最终,案件在短时间内实现“离婚+抚养权+华为股权分割+居住权”的全面解决,不仅让林女士摆脱冷暴力婚姻,更通过法律手段为其后续生活、孩子成长提供了稳定保障,真正实现“情理法”的有机融合。

五、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一、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子女抚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时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抚养权的归属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1)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三、财产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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