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糾紛中,父母出資購房的權屬認定始終是財產分割的核心爭議點。很多當事人認爲,只要是婚後購買、登記在己方子女一人名下,就必然是個人財產;也有觀點認爲只要在婚內取得,就一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兩種認知都存在偏差,需要結合出資方式與意思表示綜合判斷。
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第(三)項,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購房,並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這一行爲本身,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被認定爲父母以行爲表明“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因而該不動產屬於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
需要特別指出,202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下稱“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9條第2款,僅原則規定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視爲對夫妻雙方的贈予,該條並未保留原《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關於“全資購買且登記於自己子女名下”的推定規則。但在現行司法實踐中,多數法院仍沿襲該法理,認爲:父母全額出資且將物權登記於己方子女名下,已充分顯露贈與只指向自己子女的真實意思,符合《民法典》第1063條的要件,故認定爲個人財產。這是實務中的主流裁判傾向,但並非絕對無爭議。
爲避免舉證困難,必須構建完整證據鏈,最低限度應保存:父母銀行賬戶向出賣人、開發商或子女賬戶的全額轉賬憑證;購房合同及購房款發票;產權登記證書顯示僅登記該子女爲所有權人。
若父母僅支付首付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則房屋權屬不能直接認定爲個人財產。即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夫妻共同還貸部分及對應的房屋增值,仍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產權方應向另一方給予折價補償。
實操最優策略:由父母與子女簽署一份書面《贈與協議》,明確載明“購房出資款及所購房屋僅贈與子女本人,與其配偶無關,不構成夫妻共同財產”。若條件允許,辦理公證可進一步增強證明力,杜絕對方以“對贈與不知情、系對夫妻雙方贈與”爲由進行抗辯。
另外,若雙方父母均共同出資購房,即便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無其他約定的,實務中一般認定爲按份共有,雙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享有房產份額,不可簡單推定爲夫妻共同共有。此點亦關乎家族間重大財產安排,不可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