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往往只關注房產、車輛、存款等顯性資產,卻忽略了住房公積金與養老保險金這類賬戶類財產。甚至有觀點認爲,公積金和養老金具有人身專屬性,只能歸個人所有,離婚時不能分割。這種認知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符。
根據《民法典》第 1062 條及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25 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金,均屬於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其法理依據在於:住房公積金與養老金本質上是工資收入的延伸,由個人繳存與單位繳存共同構成,屬於婚內勞動所得的轉化形式,理應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一)住房公積金的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與單位所繳納的全部公積金餘額均爲夫妻共同財產。但離婚並非提取公積金的法定事由,法院通常不直接判令分割公積金賬戶資金,而是以婚內賬戶餘額淨增額爲基準,由持有賬戶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對應份額的現金折價款。
(二)養老保險金的分割,實務中需區分兩種情形:雙方已退休且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婚內期間實際領取或應當領取的養老金爲夫妻共同財產,可主張分割。
若離婚時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條件,則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未來的養老金待遇。但可主張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個人部分。《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80條明確規定,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可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這一部分雖不直接等同未來養老金,卻構成了實際投入的共同財產,應予補償。實務操作中,由於社保與公積金繳費明細逐年變動,個人往往難以準確覈算婚內累計金額。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向公積金管理中心與社保經辦機構調取完整繳費記錄,以婚姻登記日至離婚日爲區間計算共同財產份額。
在此提醒,離婚財產分割應全面覈查各類資產,切勿遺漏公積金、養老金、企業年金等隱性財產。這類賬戶資金常年累積,數額往往不容小覷,屬於夫妻共同打拼形成的家庭財富,離婚時理應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