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出軌是導致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離婚訴訟中最常見的過錯情形。不少當事人認爲,出軌只是道德問題,無法追究法律責任;也有人認爲只要對方出軌,就能讓其淨身出戶並索賠鉅款。
這兩種認知都存在偏差,需要結合法律規定釐清邊界。《民法典》第 109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與原《婚姻法》相比,《民法典》新增了 “有其他重大過錯” 這一兜底條款,這一修訂具有關鍵意義。
在原《婚姻法》框架下,只有達到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嚴重程度,才能主張損害賠償,偶爾的婚外情難以獲得支持。而《民法典》施行後,婚內出軌情節嚴重的,可納入 “其他重大過錯” 範疇,無過錯方據此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可予以支持。這是立法對夫妻忠實義務的強化保護。
但並非所有出軌行爲都能獲得賠償,法院會從以下方面綜合判斷是否構成 “重大過錯”:一是出軌的持續時間與嚴重程度,長期、多次出軌或與他人保持穩定不正當關係的,更易被認定爲重大過錯;二是出軌的時間節點,如在女方孕期、哺乳期內出軌,過錯程度更爲嚴重;三是對無過錯方造成的精神損害後果;四是是否同時存在轉移財產等其他過錯行爲。
關於賠償金額,司法實踐中通常在數千元至數萬元區間,多數案件判決金額在 1 萬元至 6 萬元之間。極少數情節特別惡劣、過錯方經濟條件較好的案件,賠償額可能更高,但總體不會達到天價數字。很多當事人期待的 “幾十萬精神賠償”,在實務中較難獲得支持。
需要明確兩點:第一,損害賠償與財產分割是兩項獨立訴求。出軌構成重大過錯的,除了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還會按照照顧無過錯方原則適當傾斜,二者並行不悖;第二,協議離婚後才發現對方婚內出軌的,只要未明確放棄該項請求權,無過錯方仍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年內另行起訴主張損害賠償。
律師建議,發現對方出軌後應冷靜收集證據,如聊天記錄、照片視頻、轉賬憑證、對方自認的書面材料等。注意取證方式必須合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偷拍偷錄取得的證據可能被排除。婚姻以忠誠爲基石,突破底線者不僅要承受道德譴責,也必將付出相應的法律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