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 1136 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打印遺囑要求“形式從嚴”,即便有人簽字“見證”,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每一個細節,都可能被認定爲無效。之所以如此,是因爲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對其去世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爲。當被繼承人去世後,其真實意思表示便無從探知。爲避免陷入無從查證的困境,法律將遺囑定義爲要式行爲,必須嚴格按照法定形式訂立,才能被認定爲有效。而打印遺囑相對於自書遺囑等更加簡便快捷,因此被法律在形式上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
訂立打印遺囑,務必牢記下述要件:
一、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人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且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利害關係;二、見證人必須全程在場。打印遺囑實際上通過兩個步驟形成:一是在電腦上書寫遺囑,二是在打印機上將遺囑打印出來。因此,要求見證人全程在場也就是要求其全程參與這兩個步驟;三、遺囑人和見證人必須要在每一頁上親自簽名並註明年、月、日。每一頁都要親筆簽名,不能用私人印章、打印姓名或按手印予以代替(除非遺囑人因特殊原因無法書寫,經見證過程證明且有視頻錄像等充分證據佐證其真實意願的情況下,按手印可能被認可),且每一頁的年、月、日三個要素不能少;四、遺囑人要有清晰的認知能力和真實意願。立遺囑時,遺囑人應神志清楚,能夠清晰表達自己的財產處分意願。如有條件,可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作爲輔助證據,並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對遺囑進行公證,避免因遺囑效力發生糾紛。只簽字不按手印,並不會導致遺囑無效;但反過來,只按手印不簽字,通常會被認定不符合法定形式,進而判定遺囑無效。
司法實踐中,打印遺囑最容易出問題的環節是 “見證”。很多人找自己的子女、親屬、債權人作爲見證人,這些人都屬於法律規定的 “利害關係人”,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會直接導致遺囑無效。此外,見證人沒有全程參與遺囑訂立過程、僅在最後一頁簽字、沒有註明完整日期等,也都是常見的無效事由。
最後提示,打印遺囑看似簡單,實則對形式要求極爲嚴格。如果涉及財產金額較大、家庭關係複雜,建議在專業人士指導下訂立,避免因形式瑕疵導致遺囑失效,最終違背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