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2-04-25閱讀量: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已於2017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該安排對涉港婚姻家事案件影響巨大,經團隊研討後,於2022年2月21日於道華律師事務所總部開展了涉港澳婚姻判決認可及執行問題專項講座,主講人爲唐雲虹律師。
講座分爲如下模塊,一、講解離婚中要解決的事情;二、該安排對涉港離婚案件的重大影響,下面簡要回顧唐雲虹律師分享的內容。

一、離婚要解決事情有三件:
第一,雙方達成離婚合意,確定離婚;第二,就孩子撫養權及撫養費支付標準問題達成一致協議;第三,是現實中最容易產生糾紛的分割共同財產問題。
上述中但凡有一件事沒談攏,都會導致法庭相見局面,在內地中離婚案件的處理都較爲瑣碎複雜,而涉港婚姻中,既涉及管轄問題,又涉及不同法律適用問題,還涉及具體執行問題,更爲複雜。在該安排未出之前,涉港離婚最容易遇到的便是重複訴訟,這樣往往增加當事人的訴累。
二、該安排對涉港離婚案件的重大影響。
第一,香港法院可以認可內地發放的離婚證,這就意味着涉港離婚的當事人無需再在兩地各走一次離婚程序,減輕了離婚當事人的程序壓力。
第二,香港法院也認可法院出具的《調解書》,香港的離婚條件與內地相比嚴苛許多,雖然香港法院可以認可內地發放的離婚證,但不意味着在內地雙方通過協議離婚達成的協議書香港法院同樣認可。那麼現在該安排已經明確了生效判決包含調解書,那麼涉港離婚離婚的當事人也可以在內地訴訟離婚中,就子女撫養及財產問題達成一致的調解協議,經法院出具調解書後,同樣可以在香港法院申請認可執行。
第三,該安排第十七條規定審查認可和執行判決申請期間,當事人就同一爭議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判決獲得認可和執行後,當事人又就同一爭議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判決未獲認可和執行的,申請人不得再次申請認可和執行,但可以就同一爭議向被請求方法院提起訴訟。這就意味着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協議離婚的前提下,誰先啓動訴訟程序,誰將有管轄及法律適用的選擇權。
此次講座,讓聽講各位受益匪淺,唐雲虹律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的生效,是“成文法”與“判例法”合作的一大創舉,也是內地與香港法治的進一步統一,該安排的具體實施可能需經時間的進一步摸索,未來要加強對兩地婚姻法律制度的綜合學習,以求爲客戶提供更加專業準確的法律服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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