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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6-09-16閱讀量:次
老人生病住院期間,同住的小兒子持老人的銀行卡陸續取現轉賬數十萬元,老人去世後,其他子女要求平分這筆錢,小兒子稱錢是老人自願給的、已經花完。司法裁判標準明確:老人在世時自願處分的存款受法律保護,他人無權干涉;但老人去世後私自支取的款項屬於遺產,私自支取的繼承人應向其他繼承人返還相應份額。

時間節點是定性的分水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老人在世期間,存款歸老人個人所有,其有權自由處分,無論是贈與某個子女、支付醫療費用還是日常消費,只要出於真實自願,其他子女無權主張返還,事後也不能以少分遺產爲由追究。判斷是否自願的關鍵證據包括老人當時的精神狀態、取款時的在場情況、密碼交付的背景。
老人去世後的存款性質徹底改變,成爲全體繼承人的共有遺產。此時任何繼承人無權單方支取、轉移,私自取現、轉賬、消費的行爲,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共有財產權。即便持有銀行卡與密碼,也不產生支取的合法性,密碼只是技術憑證而非處分授權。其他繼承人可以提起繼承糾紛訴訟,要求私自支取者返還相應份額,數額較大的還可能涉嫌侵佔,需承擔刑事責任風險。
司法實踐對兩項爭議焦點的處理:其一,老人臨終前的取款,主張贈與的繼承人須舉證贈與合意,僅有取款記錄而無老人明確贈與意思的證據,如無障礙溝通下老人的書面確認、見證人在場證明,法院多認定爲代爲保管,納入遺產分割。其二,取款用於老人醫療、喪葬、護理等合理支出的,憑票據從遺產中扣除,不視爲侵佔,結餘部分仍須分割。其他繼承人應及時申請法院調取銀行流水,鎖定支取時間與老人死亡時間的先後關係,收集老人病歷、精神狀態證明佐證處分能力;發現轉移的,可同步申請財產保全。
情節嚴重的私取行爲還可能觸及刑事紅線。繼承人以非法占有爲目的,擅自轉移、隱匿、侵佔其他繼承人應繼遺產,數額較大且拒不退還的,可能構成侵佔罪,其他繼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追究責任,這一追責路徑對拒不返還的私取者具有很強的震懾作用。實踐中多數案件在民事訴訟中即可解決,法院判決返還後仍拒不履行的,可申請強制執行,凍結劃扣其名下財產,必要時將拒不執行的線索移送偵查機關處理。老人生前自願處分受保護,去世後私取存款須返還;以死亡時點劃界,憑證據說話,其他繼承人依法可以追回屬於自己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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