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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繼承律師:老人去世後的撫卹金和喪葬補助金,能否作爲遺產分割?

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6-09-15閱讀量:

  老人去世後,社保部門發放的撫卹金、喪葬補助金以及單位給的困難補助,子女間常爲分配發生爭執,有人堅持按遺產均分,有人主張照顧共同生活的子女。司法裁判標準明確:撫卹金、喪葬補助金髮放於死者死亡之後,不屬於遺產,不能立遺囑處分,分配時在近親屬間參照遺產處理並適當照顧生活困難、盡義務較多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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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的法律邊界是判斷的前提。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時間節點鎖定在死亡之時。撫卹金是死者死亡後,國家或單位發給死者近親屬的撫慰性款項,喪葬補助金是對喪葬費用的補償,二者均在死亡後產生,受益人是近親屬而非死者本人,不符合遺產的時間與權屬特徵,不屬於遺產。

  不屬於遺產帶來三項直接後果:死者生前不能以遺囑處分撫卹金,遺囑寫明撫卹金歸某個子女的,該處分無效;撫卹金不用於清償死者生前債務,債權人也無權主張;分配糾紛不能套用遺囑繼承規則,而按近親屬間的共有財產規則處理。可以參與分配的主體,是與死者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近親屬,具規範圍參照發放政策確定,一般均需在第一順位近親屬之內。

  分配原則參照遺產但更爲靈活:首先扣除實際支出的喪葬費用,結餘部分由近親屬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法院綜合考量各近親屬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生活困難程度、對死者生前照料貢獻酌情分配。與老人共同生活多年、承擔主要贍養義務的子女適當多分,有固定收入、平時疏於照料的適當少分,並非機械均分。主張分配的一方應準備親屬關係證明、喪葬費用票據、共同生活及照料老人的證據;單位發放的補充撫卹、慰問金,按單位政策與上述原則類推處理。

  各類款項的性質與標準各有不同。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遺屬的撫卹金分別執行不同的政策,前者往往包含一次性撫卹金與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後者執行喪葬補助金與撫卹金辦法;商業保險的身故理賠金,指定了受益人的支付受益人,未指定的按遺產處理。分配爭議中,應先逐項甄別款項性質,再分別適用不同的分配規則,避免把撫卹金、補助金、保險金混爲一談,籠統主張按遺產均分往往難以成立。撫卹金與喪葬補助金不是遺產,不能遺囑處分,在近親屬間參照遺產酌情分配;先扣喪葬支出,再綜合生活困難與照料貢獻分攤,才能公平化解此類家庭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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