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越來越多的團隊經典成功案例,是我們團隊努力的回饋

首頁 > 經典案例 > 婚姻家事

面對婚後離婚困境,深圳離婚律師唐雲虹以調解離婚方式,高效助女方快速化解撫養權與百萬財產爭議。

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5-12-08閱讀量:

導語:在大灣區深圳的婚姻家事糾紛中,財產分割和撫養權往往是最讓當事人頭疼的兩座大山,多數家庭因協商無果陷入長期拉鋸,既消耗精力又傷害親子關係。深圳離婚律師、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負責人唐雲虹律師就在2025年5月介入代理了一樁離婚案件,本案的雙方的財產涉及400萬的深圳房產、奔馳車輛、公司股權、證券賬戶等多項財產,二人在財產和撫養權的分割上僵持不下,唐律師及其團隊接受委託後,以 “以訴促調” 爲核心策略,通過證據收集、庭前博弈,最終推動法院調解。本案的成功解決,不僅體現了唐律師團隊 “專業、高效、共情” 的服務水平,更證明了 “以訴促調” 策略在離婚糾紛中的優勢 —— 既能依託法律規定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能通過調解減少對立,最大限度降低糾紛對個人與家庭的傷害。(本文人名、地點等信息均已進行技術處理)

關鍵詞:深圳婚姻調解 房產離婚分割 撫養權糾紛 離婚律師 唐雲虹律師(廣東道華律所)

一、案情簡介

沈女士與江先生在2023年在深圳登記結婚,婚後不久二人就生育了女兒小蓉,但自孩子出生後,雙方因爲性格、價值觀等觀念的衝突中屢屢爆發爭吵,更讓沈女士無法接受的是,她在整理家庭財務時意外發現,江先生婚前竟揹負着近 50 萬元網貸債務,且婚後始終刻意隱瞞,甚至試圖用夫妻共同存款償還個人債務,這份信任的徹底崩塌,讓她堅定了離婚的決心。但因雙方對於婚後購買的深圳市中心價值400萬元的房屋、奔馳車輛、400萬的深圳房產、奔馳車輛、公司股權、證券賬戶等多項財產以及女兒撫養權的分配問題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多次協商時均以吵架收尾。在此情況下,沈女士爲避免矛盾進一步的爆發,匆忙撇下家中的行李和貴重首飾,帶着女兒回到了孃家生活。

沈女士希望儘快擺脫這段婚姻的同時,又擔心對方做出過激行爲導致自身權益受損,最後在好友的引薦下找到了廣東道華律師事務所的唐雲虹律師,希望藉助專業法律力量妥善解決糾紛。

二、爭議焦點

1、婚後購買的房產、奔馳車輛的分割

本案中的房產和車輛雖均系雙方婚後購買的共同財產,但江先生的母親突然提出她在雙方婚後向江先生和沈女士一家出借了

300萬元用於購買房產和車輛,根據今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的第8條的規定,對於涉及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在離婚分割時將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爲基礎認定房產歸屬以及一方向另一方的補償款金額。因此,如沈女士主張分割房屋和車輛,將面臨要承擔300萬債務的風險。

2、撫養權的歸屬

撫養權的歸屬直接關係到孩子的成長環境和未來發展,是雙方爭議最爲激烈的問題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之規定,本案中小蓉尚不滿兩週歲,沈女士作爲小蓉的主要撫養人,依法取得的撫養權的概率更高,因此,江先生將有概率採取第一次離婚訴訟不同意離婚的方式,拖延時間至女兒滿2週歲後將女兒帶到身邊生活,來製造共同撫養的事實以達到爭取撫養權的目的。

3、如何取回個人金器首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之規定,沈女士在分居時匆忙未帶走的個人貴重首飾屬其個人財產,江先生依法本應予以返還。但在實務中,要求貴重物品的返還的原告方往往要面臨舉證困難(如難以證明首飾數量、價值及現存於男方家中),同時江先生有可能抗辯其家中並無沈女士所述的貴重首飾,或主張部分首飾爲夫妻共同財產。即便最終法院支出了原告的訴求,在實際執行時,有可能遭到對方的拖延或拒絕交付。

三、辦案經過

(一)充分了解當事人訴求,制定個性化辦案方案

唐律師接受沈女士的委託後,與沈女士深入溝通了解雙方的婚姻狀況、矛盾產生的根源、財產的具體情況以及沈女士的核心訴求。考慮到訴訟程序耗時較長,且容易加劇雙方的矛盾,不利於孩子的成長,唐律師首先嚐試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

1、根據沈女士與江先生的此前的溝通協商情況,全面分析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關鍵點,結合江先生的性格特徵爲沈女士提供專業的話術指導和溝通策略。

2、許多夫妻在協商離婚時往往都是通過當面或者電話的方式口頭溝通離婚的相關條款,且往往在情緒的驅動下導致條款的內容無法實際落地,白白浪費了溝通協商的時間,因此,唐律師及其團隊在指導調解的開始就按照沈女士的訴求起草書面離婚協議,便於在協商過程中將談判的內容確認下來。

(二)全面梳理證據,協議無果後立即啓動訴訟

然而,在前期的協商中江先生態度強硬,堅決不同意離婚,聲稱若離婚女兒撫養權必須歸其所有,雙方調解陷入僵局。唐雲虹律師分析後認爲,一味協商難以突破,建議沈女士依法提起訴訟,通過司法程序推動糾紛解決。爲掌握訴訟主動權,唐律師制定了

“核心訴求先行,隱藏訴求後補”的策略,在起訴時僅主張離婚、女兒撫養權及房產、車輛的分割,暫不提及金器返還及股權、股票賬戶分割等訴求。

(三)策略性調整訴求,精準把握破局時機以促進調解。

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唐律師同步完善金器、股權股票等財產的證據鏈。開庭當天,在法官主持庭前調解前,唐律師策略性地向法院申請增加訴訟請求,要求江先生返還分居時未帶走的個人貴重首飾,並依法分割雙方名下的股權及股票賬戶財產,此舉打了江先生一個措手不及,在法官的詢問下江先生承認確實持有沈女士的貴重首飾及雙方名下存在股權、股票賬戶的事實。

在調解過程中,唐律師緊緊圍繞沈女士的核心訴求,同時也充分考慮到江先生的合理利益,在分析出江先生之所以調解方案。針對撫養權問題,唐律師向江先生強調,女兒尚年幼,由母親撫養更有利於其身心健康,並提出了切實可行的探視方案,保障了江先生的探望權,使其能夠定期陪伴女兒。最終,在法官的引導和唐律師的溝通下,江先生的態度逐漸軟化,雙方就所有爭議焦點達成一致意見。

調解成功當天,沈女士在唐雲虹律師的陪同下前往江先生家中取回了自己的全部個人物品及首飾。

四、案件結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法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具體內容如下:

1. 沈女士與江先生同意解除婚姻關係;

2. 女兒小蓉由沈女士直接撫養,江先生按照每月3000元的標準於每月10日前支付撫養費直至婚生女小蓉年滿十八週歲止。

……

4. 位於深圳福田區的房屋歸江先生所有,該房屋剩餘銀行貸款由江先生負責償還。江先生於本調解書生效後7日內,向沈女士支付房屋補償款10.5萬元;

5. 奔馳車輛歸江先生所有,江先生於本調解書生效後7日內,向沈女士支付車輛補償款10萬元;

6、江先生持有的***有限公司的98%股權份額歸沈女士所有;

7、江先生根據名下證券賬戶餘額向沈女士補償75000元;

8、 雙方結婚時及婚生女出生後所得的金飾、首飾(包括被告父母購買的金豬牌一個、龍鳳鐲一對,原告父母及朋友購買的其它金飾、首飾)歸原告所有;

該調解結果充分滿足了沈女士的核心訴求,不僅成功解除了婚姻關係,還獲得了女兒的撫養權,並取得自己應有的財產,最大限度地維護了沈女士的合法權益。

五、唐律心得

在婚姻家事法律實務中,每一起離婚案件都不是冰冷的法律條文堆砌,而是承載着當事人對擺脫困境、守護至親的迫切期待,更是對未來生活的一次艱難重啓。回顧沈女士案件的辦理歷程,不僅是一次法律實務的實踐,更是一場對人性與情感的深刻體悟。從陷入僵局到圓滿解決,每一步都凝聚着專業與溫度,也沉澱出值得分享的辦案智慧:

1、證據是底氣,早準備早主動:離婚糾紛中,財產、撫養權等爭議的解決離不開證據支撐。需儘早指導當事人梳理婚姻關係、財產、撫養等關鍵證據,確保證據鏈完整,爲後續維權奠定基礎。

2、策略要靈活,攻守有章法:根據案件進展動態調整策略,如本案中“核心訴求先行,隱藏訴求後補”的方式,能有效掌握主動權,在協商或訴訟中佔據有利地位。

3、調解重技巧,溫度融僵局:離婚案件情緒化強,調解時既要堅守法律底線,也要換位思考。通過共情溝通化解對立情緒,結合雙方當事人核心需求提出調解方案,往往能實現“雙贏”。

婚姻的落幕或許帶着遺憾,但法律的使命是讓每一位當事人在結束後能體面轉身、重拾希望。作爲律師,不僅要以專業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要以溫情與責任,幫助他們走出陰霾,迎接屬於自己的嶄新人生。這份兼具專業與溫度的堅守,正是法律人不變的初心。

六、相關法律法規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2.《民法典》1084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3.《民法典》1087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 當依法予以保護。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8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並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爲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在线预约MADE AN APPOINTMENT

无需注册,快速预约,专家律师提供订制法律服务方案

  • 咨询预约:400-829-6880
  • 私密空间:18126123723
  • 律所: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
  • 邮箱:DAOHUALAWMF@163.com
  •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28號榮超經貿中心810(市民中心旁)
预约微信
团队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