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5-11-11閱讀量:次
導語: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是維繫家庭穩定的重要基礎。然而,張女士卻遭遇了丈夫長達十餘年的婚外情,且丈夫在這段時間內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上百萬元轉賬給第三者,併爲其購置房產,嚴重侵害了張女士的合法權益。在多次溝通無果後,張女士毅然委託唐雲虹律師代理此案,尋求法律幫助。唐雲虹律師接受委託後,迅速投入工作,全面收集證據以還原案件事實,並及時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凍結第三者名下房產,最終憑藉專業的法律素養和嚴謹的訴訟策略,成功促使法院支持張女士的訴求,判令第三者返還117萬元及利息,爲張女士挽回了重大財產損失。
一、法院判決書



二、案情簡介
張女士與丈夫於1992年登記結爲夫妻,婚姻關係存續30多年。然而,張女士在2025年春節之際意外發現丈夫與第三者存在長達十多年的不正當關係。更令張女士氣憤的是,在這十多年間,丈夫在未徵得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購房款等方式贈與第三者,累計金額達上百萬元,其中包括爲第三者購買房產的款項。該行爲不僅嚴重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更直接侵害了張女士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導致張女士的合法財產權益遭受重大損失。張女士在與丈夫及第三者多次交涉無果後,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決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遂委託唐雲虹律師起訴第三者,要求其返還受贈的全部財產。

三、案件難點
1、如何證明丈夫與第三者的不正當男女關係?
2、贈與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贈與行爲的性質(贈與、其他經濟往來)如何認定,能夠返還的金額是多少?

四、道華觀點
1、丈夫與第三者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
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與第三者建立不正當男女關係,既破壞婚姻家庭的倫理秩序,也違背“夫妻相互忠實” 的善良風俗,損害家庭穩定與社會公序,屬於公序良俗明確否定的行爲。
本案有丈夫確認的承諾書,明確承認不正當關係,證明力最強;二是合法錄製的承認出軌錄音;三是完整保存備註“520”、“1314”等特殊金額的轉賬記錄等予以證明雙方不正當關係。
2、贈與的全部財產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丈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第三者贈與的款項及用於購買房產的資金,均來源於其與張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張女士對該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3、基於不正當關係的贈與合同無效,被告應當返還受贈財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爲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爲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丈夫與第三者存在長期不正當關係,並基於該關係贈與夫妻共同財產,既未徵得張女士同意,也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該贈與行爲自始無效。

五、案件結果
最終,法院支持了張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贈與合同無效,被告向原告返還受贈的117萬元及利息。目前,涉案房產已被凍結,爲判決的順利執行提供了保障,張女士的合法財產權益得到了有效維護。


六、唐律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內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的糾紛案件。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非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丈夫爲維繫與第三者的不正當關係,長期、大額贈與夫妻共同財產,其行爲不僅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也嚴重侵害了配偶的財產權益,同時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和道德準則,法律對此明確持否定態度。
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證據收集至關重要。律師需要全面梳理涉案財產的流向,收集銀行轉賬記錄、購房合同、付款憑證等相關證據,以證明財產的性質和贈與行爲的存在。同時,及時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能夠有效防止涉案財產被轉移,保障勝訴判決的順利執行。
在此,唐雲虹律師提醒廣大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相互忠實、尊重,共同維護家庭的和諧穩定。若發現配偶存在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應及時保留相關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於第三者而言,切勿抱有僥倖心理,違背公序良俗取得的財產終將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七、相關法律法規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第七條:夫妻一方爲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爲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並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規定情形,另一方以該方存在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爲,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爲由,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請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請求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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