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5-04-25閱讀量:次
一、案情回顧
2011年李女士和張先生經過朋友介紹認識,兩人一見鍾情,迅速建立了戀愛關係,並在當年領證結婚。同年,兩人生育了婚生女。剛一年,兩人確實經歷了一段幸福的時光,隨着共同生活的時間變長,以及角色的轉變,兩人在消費價值觀、對原生家庭的重視觀念、育兒觀念上發生了重大分歧,兩人因此兩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終於在2022年6月兩人因對育兒觀念以及原生家庭的重視程度不同而發生了重大分歧,一氣之下,李女士攜帶女兒離家出走,回孃家居住。冷靜下來之後,李女士覆盤了十餘年的婚姻生活,其實兩人早已不合適,不如早點分開,對雙方以及孩子都好。
經過慎重考慮,李女士決定離婚,並一定要尋求深圳專業的離婚律師處理。於是,李女士通過朋友瞭解到廣東道華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律師團首席律師唐雲虹專注婚姻家事繼承糾紛10餘年,專注大宗財產類婚姻家事糾紛,辦案風格“剛柔並濟”,擅長運用“調解爲主,訴訟爲輔”的辦案方案,爲委託人達成訴求。
2022年6月,李女士在廣東道華律師事務所找到唐雲虹律師後,向唐雲虹律師明確提出了以下訴求:
1. 希望調解結案,和平分手;
2. 希望快速離婚,快速解除婚姻關係,不再心裏承受折磨;
3. 希望獲得婚生女的撫養權,並要求男方支付5000元/月的撫養費;
4. 希望分割男方婚前購買的房產,獲得增值的部分以及共同還貸的部分;
5. 其餘財產各自名下,歸各自所有。

二、爭議焦點
廣東道華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律師團首席律師唐雲虹接受委託之後,第一時間組成專項辦案小組,分析案件風險,論證辦案方案。具體如下:
1.風險一:第一次訴訟離婚,不滿足法定離婚情形,法院可能不會判決離婚,因此存在無法達成快速離婚的訴求。
根據我國《民法典》107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 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之規定,本案中,李女士與張先生並不存在上述離婚的法定情形,未達到法定判決離婚的條件,因此,如果第一次男方不同意離婚,法院不會判離。
2.風險二:婚生女現如今跟隨男方生活,女方可能存在無法獲得婚生女撫養權的風險。
《民法典》1084條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之規定,本案中,婚生女已經年滿11週歲,跟隨父母哪一方直接生活,應當尊重婚生女的真實意願。
3.風險三:男方現有固定工作,月收入1萬元,撫養費存在較低風險。
根據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49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之規定,本案中,如男方月收入在1萬左右,婚生女撫養費大約在2000元至3000元之間,而李女士希望能達到5000元,才能滿足婚生女在深圳的生活、學習開銷。
4.風險四:男方婚前購買的房產,是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女方存在無法分割的風險;有共同還貸的部分以及增值的部分,女方該如何分割?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之規定,男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婚後有共同還貸部分與增值,女方是否可以分割?該如何分割?
5.風險五:男方母親生病,治療費用較高,並存在借貸治病治療的情況,該債務存在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女方共同承擔的風險。
根據我國《民法典》1064、1089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之規定,本案中,男方母親住院治療的醫療費屬於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費用,有可能會被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女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6.風險六:女方已於男方進行多次溝通協商協議離婚事宜,但男方均不同意支付撫養費,亦不同意房產分割,因此存在無法溝通調解結案的風險。

“家和萬事興”、“家醜不外揚”一直是國人倡導的理念,本案李女士也不例外,但現如今其已經無法與男方達成協議離婚,只能委託專業離婚律師介入溝通談判、居中調解。
三、辦案經過
廣東道華律師事務所唐雲虹律師,運用十餘年離婚律師的成功辦案經驗,根據本案案情,結合委託人的訴求,迅速定製解決方案。
1. 採用“調解爲主,訴訟爲輔”的辦案方式,以訴促調,順利達成“和平分手”訴求。
“家和萬事興”、“和平分手”的理念,唐雲虹律師堅信是國人的理念,不僅女方是如此考量,男方定也會如此考量,同時,如果調解不成,則需要通過提起離婚訴訟程序,進行財產保全的方式保障女方的財產權益。因此,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最終對本案確定採用“調解爲主,訴訟爲輔”的辦案方案。
2. 唐雲虹律師首先介入與男方進行溝通調解,調解不成啓動離婚訴訟程序。
確定辦案方案後,唐雲虹律師主動與男方溝通,表明女方離婚的意願以及離婚的訴求。
經過唐雲虹律師介入後的三輪溝通,男方從最初的離婚方案(1.同意離婚;2.孩子撫養權歸男方,撫養費無需女方支付;3.深圳婚前的房產無論是首付款還是月供款都是男方在承擔,女方應不予分割,不願意支付女方房產分割款;4.名下70萬元的債務,需要女方共同償還。)到現如今男方最終的離婚方案(1.同意離婚;2.孩子撫養權歸女方,撫養費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3.深圳婚前的房產折價補償女方30萬元;4.男方名下70萬元的債務,不需要女方共同償還。)
至此,雙方陷入僵局,無法協議離婚。
3. 進行“財產保全”,凍結男方名下房產及其他財產,保障調解書或判決書的順利執行。
私下無法達成協議離婚後,唐雲虹律師立即啓動離婚訴訟程序,進行財產保全,通過法院強制力,凍結了男方名下房產及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等賬戶,防止男方轉移財產。



4. 積極聯繫法院調解員進行第三方調解,緊跟案件進程。通過“情、理、法”的三方調解,順利促成調解,案結事了。
案件進入訴前調解階段,唐雲虹律師主動聯繫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的調解員,主動溝通案件情況以及女方的訴求,請求法院調解員安排資深調解員介入溝通調解,並邀約男女雙方到場面談。
在調解現場,唐雲虹律師以及深圳市南山區人員法院的調解員,充分運用專業知識,從法律、情感、道理三方面入手,做雙方的思想工作,最終,通過各方的協調與努力,男女雙方終於達成和解,本案案結事了。
四、辦案結果
在唐雲虹律師及專案小組的努力下,本案順利達成調解,男女雙方和平分手,成功達成委託人訴求。
1. 調解結案,和平分手;
2. 快速離婚,快速解除婚姻關係,不再心裏承受折磨;
3. 獲得婚生女的撫養權,男方支付4500元/月的撫養費;
4. 分割男方婚前購買的房產,獲得增值的部分以及共同還貸的部分;
5. 其餘財產各自名下,歸各自所有。



五、唐律說法
唐雲虹律師指出:
1.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辦,才能把事情辦理成功。廣東道華律師事務所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十年專注大宗財產類婚姻家事糾紛,擅長處理涉1000萬以上婚姻家事案件。在大宗疑難婚姻家事、遺產繼承糾紛、遺囑訂製、家族財產分配等爭議解決領域具有豐富的調解、訴訟實戰經驗,運用本土智慧,擅長處理深圳小產權房、村委股份等疑難離婚財產分割、遺囑訂製與公證、繼承糾紛案件。
2.在辦理離婚案件中,不僅僅需要法律,還需辦案的溫情,通過“情、理、法”三者相結合,才能真正化解雙方矛盾,解決糾紛,真正做到案結事了,真正讓雙方當事人把心裏的怨恨放下。
3.作爲律師,應當盡職盡責,盡最大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達成委託人的訴求。

(唐雲虹律師)
六、相關法律法規索引
1.《民法典》107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2.《民法典》1084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司法解釋》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條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爲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民法典》1084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4.《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5.《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6.《民法典》1087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 當依法予以保護。
7.《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8.《民法典》1089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七、團隊簡介

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十年專注·大宗財產類 婚姻家事法律服務,婚姻繼承家事糾紛(調解/訴訟)實戰專家,是[深圳本土]-婚姻繼承與財富管理法律服務的影響力品牌之一。
團隊承辦超1000宗婚姻繼承類案件,在大宗疑難婚姻家事、遺產繼承糾紛、遺囑訂製、家族財產分配等爭議解決領域具有豐富的調解、訴訟實戰經驗,運用本土智慧,擅長處理深圳小產權房、村委股份等疑難離婚財產分割、遺囑訂製與公證、繼承糾紛案件,贏得客戶一致好評。
秉承“保障財產安全、防控法律風險、賦能財富增值”理念,彙集律師、銀行、保險、財稅等行業專家,有着豐富的成功案例,爲高淨值客戶(含香港、澳門、外籍人士)提供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一攬子解決方案,以實現風險防控、債務隔離,以及家族財富傳承的美好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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