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5-03-06閱讀量:次
一、案情回顧
2008年,韋女士與張先生相識不久後即在中國香港某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婚後,張先生在外經營生意,韋女士則辭職在家照顧家庭,閒暇時則協助張先生打理生意。後二人分別在2011年及2016年各育有一女,但順着時間的推移,二人已不復結婚初期的幸福甜蜜,隨之而來的是家庭的瑣碎,漸漸消磨了二人本就不牢靠的婚姻基礎。至2018年,韋女士攜帶兩女兒回到深圳市龍崗區居住,張先生則依舊定居在香港,雙方自此開始分居。
眼見着長期的分居生活,已無法修復二人之間的感情,韋女士多次找到張先生提出辦理離婚手續,張先生卻始終一拖再拖,未曾正面回應離婚事宜。爲了快速了結這段不幸的婚姻,韋女士積極尋求破局之道,在瞭解到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擅長處理離婚糾紛案件後,決定全權委託,由唐雲虹律師代爲處理本項離婚事宜,唐律師在全面瞭解韋女士的案件事實後,提出了“調解爲主,訴訟爲輔”的策略,竭盡所能,妥善解決韋女士的離婚難題。
二、道華律師接受委託,全面分析案情,迅速鎖定案件爭議焦點:
1、二人在香港登記結婚且張先生目前定居在香港,韋女士該向哪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二人現是否已滿足離婚的法定情形?
3、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該如何處理?
4、兩名婚生女的撫養權及撫養費如何分配承擔?

三、道華律師研判案情,針對上訴爭議焦點,逐一尋求應對之策,爲後續與張先生協商溝通,並最終達成一致調解離婚打下了堅實基礎。
1、以韋女士的戶籍所在地,即龍崗區人民法院作爲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對公民起訴需以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張先生系香港居民,如適用該條規定,則本案需向香港法院提起訴訟。
但實際上,本案中毛某雖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且二人系在中國香港某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但韋女士目前的經常居住地則是在深圳市龍崗區,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五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規定,原告是深圳戶口或經常居住地是深圳的,被告是香港人,則無論在香港或在內地登記結婚,原告欲在深圳起訴離婚,深圳的法院可以受理,因此,本案可以向韋女士的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韋女士與張先生自2018年起分居至今已有兩年,滿足離婚的法定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本案中,韋女士自2018年起即已離開香港,居住在深圳市龍崗區,故道華律師指導韋女士調取其《深圳經濟特區居住登記查詢單》,通過向“深圳公安”公衆號申請,成功獲取了該查詢單,上面明確載明,韋女士自2018年起即已在深圳市龍崗區居住至今,而張先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至今仍在香港經營生意,可以初步證明雙方已分居滿二年,且並非因工作等不得已原因導致的分居,雙方已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法定離婚情形。

3、夫妻共同財產及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該如何處理:
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十餘年時間裏,最主要的夫妻共同財產即爲雙方於2010年所購買的位於深圳市龍崗區某小區房產一套,該房產登記在韋女士名下,每月按揭款由韋女士名下的銀行賬戶轉出;債務則爲張先生以個人名義於2019年向某銀行貸款的港幣500萬元,以及韋女士名下的購房貸款。
對於房產:因該房產系夫妻共同債務,需對該房產進行分割。因該房產系登記在韋女士名下,購房合同以及貸款合同均系以韋女士的名義簽署,每月的按揭款均由韋女士名下的銀行賬戶支付,故對於該房產,如雙方均向爭取該房產的所有權,則法院大概率會判定該房產歸韋女士所有,但韋女士需將已付房款以及對應的房產升值部分款項補償張先生。
對於債務:由於張先生名下的債務產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法院有可能會認定雙方各承擔一半,但該債務系產生於2019年,即二人分居之後,且雙方在此之後已無款項往來,對於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尤難可辨,韋女士具有一定的無需承擔債務的勝訴空間。而對於韋女士名下的購房貸款,一般情況下將由房產的所有權人承擔。
4、婚生女的撫養權及撫養費事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了“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在本案中,二人的大女兒早已年滿八週歲,法院會詢問其願意跟哪一方生活,並尊重其真實意願,小女兒則年滿五週歲,法院將根據最有利於其生活的原則,依法進行判決。

兩個女兒自2018年起,即已跟隨韋女士在深圳市龍崗區生活,早已習慣於韋女士以及深圳地區的生活方式,且大女兒亦願意跟隨韋女士生活,故此,韋女士爭取兩名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極大。至於撫養費,則將由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經濟、生活地區等進行裁判。

四、道華律師始終堅持“調解爲主的,訴訟爲輔”的訴訟策略,在向龍崗法院提起訴訟的同時,積極與張先生溝通協商,歷經多次溝通談判,雙方成功達成一致,並有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三個月即順利解決此項糾紛。
接受韋女士委託後,道華律師憑藉豐富的婚姻家事糾紛解決經驗,綜合分析評估本案的爭議焦點,並隨着提出應對方案,爲與張先生的溝通談判過程中把握主動權。通過與張先生的多次談判,成功就二人的財產、債務分割以及孩子撫養權等問題達成一致:
登記在韋女士名下的房產歸韋女士所有,後續的購房貸款由韋女士自行承擔,韋女士無需向張先生支付補償款項,至於張先生於2019年貸款的港幣500萬元,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且未交付給韋女士,雙方在2018年以後亦無任何款項往來,故該債務由張先生自行承擔,與韋女士無關。對於兩名婚生女,則雙方約定由韋女士撫養大女兒,張先生撫養小女兒,撫養費各自承擔。
簡而明之,即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以各自名義享有的債權歸各自享有,以各自名義所負的債務由各自承擔。自此,韋女士的離婚案件得以快速解決,道華律師成功爲韋女士爭取了最大化權益,超額完成了韋女士的訴訟預期。

五、唐律說法
婚姻家事案件中,處理的不僅僅是夫妻關係,更多的是涉及夫妻財產、債權債務以及子女的撫養權等各項內容,以及過往的夫妻情分,往往非一紙法律文書所能承載的。因此,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始終堅持“調解爲主的,訴訟爲輔”,儘可能促使夫妻雙方調解離婚,畢竟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但如果離婚已成定局,不若雙方各退一步,海闊天空。
本案中,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經過綜合評估,即認爲二者是存在調解的可能性的,因而在充分分析案件爭議焦點後,以韋女士代理人的身份,多次與張先生進行協商溝通,向其陳明案件訴訟中,雙方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韋女士自身的想法、對孩子未來的考慮等等,成功說服張先生接受調解,並在就調解方案磋商過程中,充分運用自身對婚姻家事案件的糾紛處理經驗,成功爲韋女士爭取了最大化利益,超額完成了韋女士的訴訟目的。
唐律師認爲,離婚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結果,涉及財產分割,債務劃分以及子女撫養等多方法律關係,調解這一柔性解決衝突的方式,不僅能夠深入瞭解對方訴求,也能平和解決二人矛盾,讓這段不完美的感情畫上一個完美的句號。本案的成功調解,也順利地解決了困擾韋女士多年的離婚難題,快速地處理這一問題,也能夠讓韋女士及張先生邁入新的生活,積極追求屬於自己的幸福生活。

(唐雲虹律師)
六、法條指引
1、《民法典》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4、《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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