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5-07-22閱讀量:次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股權轉讓的行爲頻繁發生,而當股權轉讓與婚姻關係交織時,極易引發關於股權歸屬、轉讓效力以及債務承擔等方面的糾紛。本文結合一則具體案例,圍繞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以及相關債務是否爲夫妻共同債務等問題進行展開。通過對案例的梳理與分析,深入分析在婚姻關係背景下股權轉讓糾紛的法律適用規則。
原告劉某與被告蘇某於2008年10月登記結婚,2011年分居,同年原告劉某起訴離婚,後續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訴訟中明確雙方無子女及共同債務,個人債權債務歸個人承擔。
後續經原告確認,針對深圳市某貿易公司,該公司於2009年成立,工商登記顯示蘇某佔90%的股權,蘇某的姐姐蘇某華佔30%的股權,驗資報告顯示蘇某用於出資的45萬元從其本人賬戶轉出。2011年4月18日,蘇某與蘇某華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將其持有的該公司90%股權以18萬元轉讓給蘇某華,後辦理了股東變更登記。
原告劉某認爲蘇某經其同意擅自轉讓夫妻共同財產,且蘇某華系惡意所得,劉某主張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訴至法院。

二、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
法院認定蘇某針對深圳市某貿易公司的90%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該公司的工商登記及驗資報告均顯示蘇某以其賬戶資金出資,蘇某並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蘇某的出資來源於婚前收益;公司成立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無證據證明出資爲蘇某婚前收入且雙方無財產約定;蘇某轉讓股權處於雙方婚姻關係緊張時期,並且蘇某與蘇某華針對上述股權轉讓的款項支付情況存在陳述前後矛盾且無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情況。
法院最終判決:確認蘇某與蘇某華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無效。

三、 道華律師案件評析
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唐雲虹律師指出:
1.股權的夫妻共同財產屬性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意一方所取得的股權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系一方以婚前財產進行出資的情況下,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深圳市某貿易公司成立於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享有股權一方未能證明其出自來源於婚前個人財產,也無證據表明雙方對財產有特別約定,因此其持有的股權被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當一方主張股權出資來源於婚前個人財產時,需承擔嚴格的舉證責任,這亦體現法律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避免一方隨意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結爲婚前個人財產,損害另一方的財產權益。
夫妻雙方的財產約定在法律上具有優先效力,若雙方在婚姻期間對財產有明確的書面約定,且該約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則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歸屬。本案中劉某與蘇某之間並無財產的約定,因此適用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認定規則。
2.調解離婚後,一方存在惡意轉移財產行爲,應如何通過法律進行規制?
本案中,蘇某在與劉某婚姻關係緊張時期轉讓其享有的股權,且受讓人系其親屬,存在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嫌疑,法院進而認定該份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根據民法典婚姻編的相關規定,法律針對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持否定態度,旨在保護夫妻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即使婚姻關係出現危機的情況下,一方擅自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利益的,另一方有權請求確認該處分行爲無效。

四、法律索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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