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4-10-24閱讀量:次
導語:劉女士與趙先生於2018年在深圳市南山區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婚後感情甚好。因爲趙先生婚前支付首付在深圳市購買了房屋一套。婚後夫妻二人一起共同還貸,劉女士是香港人,趙先生爲了讓劉女士能夠更好的在內地生活,促進夫妻感情。趙先生希望委託律師起草一份婚內協議,將房屋份額約定清楚。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起草婚內協議幫助夫妻雙方規避法律風險,男女雙方各占房屋50%份額。

一、案情回顧:
劉女士與趙先生於2018年在深圳市南山區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婚後感情甚好。因爲趙先生婚前支付首付在深圳市購買了房屋一套。婚後夫妻二人一起共同還貸,劉女士是香港人,趙先生爲了讓劉女士能夠更好的在內地生活,促進夫妻感情。趙先生希望委託律師起草一份婚內協議,將房屋份額約定清楚,男女雙方各50%。
趙先生通過朋友介紹瞭解到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對於婚姻案件非常專業,有着大量的成功案例,爲上百位夫妻、家庭解決了法律困擾。特委託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制定專項解決方案。

二、道華律師根據當事人訴求,結合財產實際情況,起草婚內協議促進夫妻感情。
1、道華律師瞭解購房款的構成情況,把控案件整體方向。
道華律師在接到案件後首先對購買房屋的資金來源進行調查瞭解,道華律師發現該房屋是由男方在婚前購買的,男方支付首付款360萬元,貸款800萬元,房屋價款共計1160萬餘元。房屋首付款中還有男方父母資助款項。婚後男、女雙方一直共同償還房屋貸款。由此可見房屋支付款項結構複雜,涉及人員衆多。
2、道華律師約見各方當事人,瞭解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是表示。

首先道華律師將夫妻雙方約到了律所,向男方和女方分別瞭解對於房產分配的內心真意。經律師瞭解,夫妻雙方感情融洽,無爭吵或者離婚意向。女方爲香港人,在香港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在和男方結婚後爲了家庭生活和睦,女方主動放棄了在香港的生活,毅然決然的來到深圳生活並與男方共同償還房屋貸款,在此情況下男方爲了給女方的足夠的安全感,希望將房屋份額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約定。
3、道華律師草擬婚內協議,爲當事人排除風險。
道華律師在爲當事人起草婚內協議的過程中,道華律師發現男方在購買房屋支付首付款時,其父母也給予了男方資金支持。爲了避免日後男方父母以自己對購買房屋有出資進而主張房屋份額的情況。道華律師將男方父母出資部分明確的寫入了婚內協議,在與男方及其父母溝通後,將該部分資金明確爲男方向父母的借款,如果男方父母主張還款,僅可向男方一人主張與女方無關。

四、案件結果
協議約定房屋爲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各享有50%的份額。男方在女方要求辦理產權登記時,無條件配合女方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購買協議房屋時男方父母出資系對男女雙方的自願贈與。如男方父母主張該出資屬於借款,則該款項由男方承擔;如女方因此承擔還款責任的,男方負責賠償。
五、道華律師辦案心得
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專注大宗財產類婚姻家事糾紛,擅長處理涉1000萬婚姻家事案件。唐雲虹律師指出,在處理婚姻家事類案件中,需要用到家事思維,其中維護家庭財產關係常用的法律方案是出具夫妻婚內協議,以此來規避家庭財產風險,緩和家庭矛盾。
唐雲虹律師說明,夫妻婚內協議是夫妻在婚姻關係中達成的一種書面協議,用於規定雙方在婚姻生活中的財產分配、子女教育、家事安排等方面的約定。夫妻婚內協議的內容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取決於雙方的具體情況和需求,一般會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
1.財產分配:財產問題常常是夫妻之間爭執的焦點。通過簽訂夫妻婚內協議,可以明確規定雙方在財產分配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如共同財產的歸屬、個人財產的保留等,從而在日後的生活中避免了財產糾紛的發生。
2.子女教育:子女是夫妻共同的責任和義務,而子女的撫養問題往往也是夫妻之間的一個重要議題。通過簽訂夫妻婚內協議,可以明確規定雙方在子女撫養方面的責任分工、教育方式、贍養費用等,從而爲子女的成長提供了更爲穩定和健康的環境。
3.家事安排: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間的家庭事務往往也是一個需要協調和處理的重要問題。通過簽訂夫妻婚內協議,可以明確規定雙方在家庭事務方面的分工和責任,如家務分工、生活開支、假期安排等,從而有效地減少了夫妻之間的摩擦和矛盾。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婚內協議在法律上可能會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別是在涉及到子女撫養權、財產分配等重要事項時,法律可能會要求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生效。因此,在簽訂夫妻婚內協議之前,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以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相關法律法規索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爲;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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