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4-10-22閱讀量:次
導語:自2020年起,委託人王先生與陳女士陷入熱戀,二人如膠似漆並很快考慮到戀愛發展後期的相關婚姻問題,因此在2022年二人共同出資購買一套房產,登記在陳女士名下,二人本以爲迎接他們的是美好的婚姻生活,結果在購置房產後二人爭吵不斷,加之二人因工作問題聚少離多,感情也不復往日之濃烈,最終不可避免走到了分手這一步。分手雖然簡單,但是針對熱戀期間購買的該房產分配問題,二人始終無法達成一致,多次的爭吵與猜忌已經讓委託人王先生日益疲憊,因此王先生在2023年尋求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的幫助,在瞭解到該案情後,道華律師快速介入,結合之前處理類似案件的經驗,道華律師採取“調解爲主,訴訟爲輔”的方案,最終成功促成二人和解,針對上述房產確認由陳女士所有,針對相應的購房支出以及裝修支出進行準確劃分,最終王先生與陳女士體面收場,各自迎接新的生活。
關鍵詞:深圳婚姻律師、同居析產糾紛、同居財產分割、協議公證
一、案情回顧
2023年委託人王先生經人介紹聯繫到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針對其與陳女士在熱戀期間購買的房產及其他財產在面臨分手時該如何進行分配需求律師幫助。王先生與陳女士在戀愛同居期間雙方各自出一半的房屋首付款,購買了一套深圳的房屋,房屋登記在陳女士名下,房屋的按揭貸由雙方共同承擔,並且王先生單獨出資對於房屋進行了裝修。雙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後,針對標的房屋如何進行處置始終未能達成一致。陳女士認爲王先生所支持的購房款均是戀愛過程中對其的贈與,分手后王先生無權要求返還,同時針對裝修部分,已經實際用於標的房屋裝修,因此無法返還,王先生多次溝通無果後尋求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的幫助。道華律師接待王先生後,針對其法律諮詢進行歸納總結,將二人的戀情製作時間軸,通過將財產的性質以及購買時間、對應的出資比例、登記權利人等信息進行歸類,針對不同財產提供不同的解決思路,助力王先生解決同居分手後的財產分配難題。
二、道華律師介入,全面梳理爭議焦點如下
1、同居期間購買的不動產,相關權利人如何正確認定?
雖然當事人雙方之間並未建立婚姻關係,但是針對同居期間購買的不動產如何正確認定權利人直接關係到二人能否順利結束這段戀愛關係及經濟關係。根據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的過往經驗,戀愛期間以結婚爲目的購房,一方支付全部首付款,房屋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並以另一方名義辦理貸款,後雙方未結婚即分手,針對前述情況,一般是根據案件查明事實,可以確認儘管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戀愛雙方有以結婚爲目的共同購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認定爲共同財產,並根據雙方的貢獻大小對房產進行分割。
唐律師指出,針對同居戀愛期間購買的房屋在分手時如何做區分,不同的購房方式以及登記權利人都會對最終房產的分配分配到不同的作用。常見的情形如下:(1)房屋系由一方全額出資,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針對此種情形,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根據過往的實戰經驗分析得出不同的法院會依據雙方的不同主張作出不同的審判結果。相關法院會認爲該中情形中應當參照彩禮的法律規定,一方支出彩禮後,雙方最終並未實際登記結婚生活在一起,因此房屋登記權利人應當向對方返還該房屋。(2)另一種常見情形則是在戀愛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出資購房,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種情況下,一般法院會認定戀愛雙方系以結婚爲目的進行共同出資從而進行共同出資購房,因此會根據我國《民法典》第308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爲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爲按份共有。以及309條之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爲等額享有”的規定,在雙方沒有對房屋分割方式進行約定的情況下,認定雙方對於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認定爲按份共有。

2、如何正確區分戀愛期間“一般性支出”以及“大額支出”的性質?
對於普通情侶來講,在戀愛期間,爲了日常生活或休閒娛樂而支出的費用,是爲了維繫和發展感情的必要支出,不能證明系以結婚爲條件的支出,雙方分手後即使一方主張返還,人民法院在認定時也會基於上述理由不予支持。但是需要明確的是,以結婚爲目而支出的大額資產系以結婚爲條件的贈與,在結婚條件無法實現時,該贈與行爲失效,贈與一方有權要求返還。本案中,王先生與陳女士於2023年購買案涉房屋,雙方後續的聊天記錄也可以證明二人有結婚意願(籌劃婚禮、選取結婚酒店等),可以看出此階段雙方已經達成以後結婚的合意。因此本案中王先生出資購房、還房貸、支付房屋裝修款均是以結婚爲前提條件的贈與。現在二人最終分手的情況下,王先生有權要求陳女士返還上訴的以結婚爲目的的大額支出。

三、全面分析研判,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尋找案件突破點
1、製作案件時間軸,梳理二人戀愛同居期間的費用支出、房產出資金額等事實。道華律師基於過往大量案件的實操經驗,首先將王先生與陳女士戀愛同居期間的財務支出,尤其是涉及到本案不動產的首付款、貸款償還、裝修款等進行列明、分析;其次根據上述金額支出的背景以及支付條件與王先生進行一一覈實,結合過往辦案經驗,將王先生戀愛期間的支出區分爲一般性支出及以結婚爲目的的支出,從根本上確認最終的返還額度及返還比例。最後,根據王先生與陳女士之間針對標的房屋購房款的爭議,製作付款金額表格,明確各方的實際支出,同時提煉雙方的爭議焦點,方便後續調解以及訴訟進程。
2、摸清訴求,訂製“調解爲主”的方案,介入調解在整理資料過程中,道華律師敏銳捕捉到王先生想要體面分手的想法,道華律師充分論證後決定採用“調解爲主”的辦案策略。在處理完成全部的支出後,王先生與陳女士之間的針對戀愛同居期間的財產支出等最終集中在案涉的房產及爲該房產所支出的裝修部分。針對裝修部分,道華律師準確判斷,王先生系以結婚爲目的進行裝修出資,其出資的價值通過裝修行爲已附着於該房屋之上,形成了附合情形的添附現象,因此該裝修部分已經成爲該房屋不動產的一部分,且該房屋的價值形態因此發生了變化,增加了新的經濟價值。因此在二人最終分手的情況下,該部分裝修支出應當由陳女士進行返還,以此爲基點,道華律師制定完畢完善的調解談判方案。
四、道華律師約談對方當事人,談判爲主訴訟爲輔多種法律措施並舉,成功促成二人和平分手
在針對案涉的全部財產部分劃分確認後,道華律師在相關的調解方案得到王先生確認後,道華律師約見陳女士進行溝通。針對房產登記在陳女士名下這一事實,道華律師在溝通中也確認陳女士真實意願是想要繼續持有該房產,同時陳女士也想通過合理合規的途徑來解決這一難題。
道華律師在列舉真實的團隊實操案例以及詳細的案件資料後,針對性地制定案件的溝通談判方案,通過列舉團隊之前的成功案例以及針對同居戀愛期間的財產的分割方式的精準把控,將本案中雙方的戀愛期間的支出進行明細劃分。在將材料全部完善後,道華律師約見陳女士,通過一番推心置腹的溝通交流,陳女士也表示出對於這段感情的迫切分割清楚的意願,但是對於王先生前期的投入,陳女士一開始並不願意進行返還,表示要求作爲補償給到她。
首次談判結束後,道華律師針對陳女士的表態以及意願進行針對性覆盤,並且快速執行訴訟策略,起草完善的起訴材料,並且將團隊之前的成功案例作爲輔助進行參考適用,在與王先生溝通後,王先生表示希望再次進行一次溝通,並不傾向於直接提起訴訟。唐律師在捕捉到二人的這一表態後,快速制定策略,一方面再次約見陳女士進行溝通,另一方面則是將案件的訴訟材料全部整理完善,準備提交法院。在第二次溝通時,道華律師再次將王先生的最新溝通意願與陳女士進行溝通,並且也針對性的給出了訴訟材料與陳女士進行談判,最終促使陳女士表態願意返還王先生部分購房支出,同時對於裝修支出,其也表示願意進行返還。在此基礎上,道華律師針對雙方意願訂製出具“分手協議”,針對戀愛期間購買的不動產進行了最終確認,王先生的購房首付款支出及裝修支出由陳女士全額返還,王先生已經償還的6個月按揭部分,王先生最終不再進行追究,後續的按揭貸款償還由陳女士自行負責,在雙方簽署完畢全部的協議後,道華律師主導雙方在公證處辦理完成公證,案件成功辦結,二人和平分手,針對房產等大額支出最終達成確認一致,順利了結這一段戀愛所涉及的經濟關係,最大化最快捷地實現了當事人的訴求。

五、唐律說法
戀愛關係雖然不同於正式的婚姻關係,但是如何正確處理分割戀愛同居期間的財產,依然需要準確的進行操作。在這種情況下,建議對於戀愛當事人之間是否針對戀愛同居期間取得的房產權屬有明確約定,如果有明確約定的,則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當然大部分並沒有進行約定,而在處理這種情況時,應當綜合考慮同居期間,該房產是否是在雙方以結婚爲目的前提下購買的,是否存在一方贈與另一方的情形,購房支出中首付款的支付比例如何?按揭貸款的償還比例以及償還主體如何?房屋的裝修支出主體是那一方?等多種因素來進行綜合判斷該房產屬於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以及最終的區分份額問題。
唐律師指出,在涉及到彩禮返還問題時,要綜合考慮當地的公序良俗以及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尤其是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後,明確了彩禮返還的情形與原則,其中第五條第一款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雙方在戀愛過程中,雖然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有着明確的彩禮支出以及以結婚爲目的的相關支出時,可以參照適用上述規定,綜合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酌情認定以及最終的返還”。
綜上,針對戀愛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唐律師建議:
1、戀愛同居期間,明確各自的財產歸屬,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2、戀愛同居期間,保持財產的獨立性和透明度,比如保留相關的支付憑證以及針對大額支出徵詢父母親屬的意見,避免個人的財產與二人共有的財產進行混同。
3、戀愛同居期間,建議簽訂《同居協議》,通過協議明確二人戀愛期間費用的支出主體以及支出額度、財產劃分與份額等問題,將經濟關係與身份關係明確,即使後續雙方有爭議也可以依據該協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同居財產的歸屬。
六、相關法律法規索引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爲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爲按份共有”。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爲等額享有。”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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