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3-07-20閱讀量:次

案情簡介:
黃先生(化名)與白女士(化名)於在深圳市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雙方婚後了購買位於深圳寶安區雙拼房,一套登記在男方名下,一套登記在女方名下。雙方後兩人因感情破裂於2022年訴訟離婚,一審法院認定黃先生存在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由黃先生承擔60%的債務,黃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在上訴期屆滿前一週,特找到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希望在二審中爭取更大財產權益。
辦案經過:
接受委託後,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指派隋悅然和袁若青律師承辦該案,雙方一審提交證據近兩千頁,爲了在有限的時間將卷宗細緻梳理,明確各部分流水情況,團隊爭分奪秒進行案件事實梳理,並進行研判。
經梳理完流水,發現一審遺漏案件事實,該雙拼房流水中,有部分金額是男方使用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約200萬元。但一審法院並未將該房產中屬於黃先生個人財產部分與夫妻共同財產部分進行析產分割。
案件結果:
在二審過程中,隨着訴訟成本的增加,房價波動以及雙拼房的特殊性,爲縮短當事人訴訟成本,降低訴訟風險,道華律師積極促成雙方調解,經過對一審案件的研判,對財產分割作出明確計算,最終雙方達成調解,我方當事人較一審判決爭取到了最大利益,房產按雙方各佔50%比例平分,債務也由雙方平均分擔。
相關法規:
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6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1條“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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