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2-02-25閱讀量:次

案情簡介
案涉房產是X氏四大房共同擁有,各佔四份之一,自1987年10月對外出租,租金均按傳統習俗四份均分。從1992年12月至2009年4月原、被告一房分配所得租金共計人民幣107500元及其存款利息13212.49元(至2009年6月3日止),合共120712.49元。原告與被告是兄弟姐妹,對在案涉房屋地塘增建的房屋(家族四大房後人購回、由家族四大房後人共有)的四分之一的權益,兩原告要求由兩原告和三被告五份均分。
審理過程
原、被告父親在去世時雖留有遺囑“如房屋將來有變動,除用物外,各佔三分之一房產。不得相爭貽笑大方。……”,但由於遺囑指定不明,該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原告與被告均對其遺產享有合法的繼承權,被繼承人子女五人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均有權繼承該遺產,各繼承五分之一。對於上述在該房屋地塘增建的房屋(家族四大房後人購回、由家族四大房後人共有)的四分之一的權益,兩原告要求由兩原告和三被告五份均分,符合公平原則,本院予以確認。判決如下:一、經租房屋(77.45平方米)的四分之一的權益,由兩原告和三被告各繼承五分之一;二、地塘增建的房屋(家族四大房後人購回、由家族四大房後人共有)的四分之一的權益由兩原告和三被告各佔五分之一。三、被告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分配給兩原告房屋租金及利息共26089.88元。四、被告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結存的租金及利息中補償兩原告合理支出的掃墓交通、住宿費用共6189.58元。
道華律師評析
在被繼承人未立下遺囑或遺囑指定不明時,其所有遺產均應按照法定方式繼承。本案中,被繼承人未有遺囑或是遺囑中對部分遺產未進行分配,所涉遺產便應按照法定方式繼承,兩原告及三被告作爲其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應依法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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